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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附民字第 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 告 王陳美賢被 告 莊岳勳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56 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王陳美賢指述被告莊岳勳涉犯毀損建築物、毀損等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56 號審理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高雅敏法 官 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雅仁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附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