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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審易字第 16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63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振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子芩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子芩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日期:201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