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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審聲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吳臻姿被 告 胡旆溢

盧品佑陳星瑜王家宏林祐琮林明輝李兆紘周士懿吳智瑋彭家弘吳敬祖宋佳興何明哲徐忠偉邱懷建上列被告等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783 號),經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吳臻姿聲請就民國(下同)101 年1 月3 日審理之100 年度審訴字第783 號案件,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三、查聲請人吳臻姿就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783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既非當事人,亦非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院調閱前揭案卷查閱明確,則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與法未合,自不得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王伯文法 官 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16-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