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27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德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979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郭德惠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32所示之罪,分別處附表一編號1 至3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1 至32宣告刑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德惠所犯各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 年以上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另就證據補充:被告郭德惠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自白(本院民國104 年7 月22日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第2 頁參照)。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郭德惠於行為後,刑法第33
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佈,在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將法定罰金刑由「1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0萬元以下罰金」,自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本案即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之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四、按「保戶權益確認書」、「人身保險要保書」、「人壽保險要保書」、「保戶權益暨誠信行銷確認書要保人聲明同意事項」與「優質理財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等文書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所需交付,表示其要保及知悉相關權益之意思表示文書;「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復效/復繳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安泰人壽投資型人壽保險變更申請書」等文書,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保險契約內容時所需交付,表示其欲變更保險契約約定內容之意思表示文書;「支票簽收單」則係支票受領人向發票人表示已收受支票之意思通知文書;「保險單質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則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表達欲以保單借款之意思文書。是核被告郭德惠所為,各係犯如判決附表一編號1-32所示「罪名及罪數關係欄」之罪名。又被告偽造各該署押之行為,均屬偽造各該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各該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同時行使同一被害人之數份偽造私文書部分,均為實質上一罪。又被告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為,而遂其詐取財物目的之部分犯行,均為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詳見附表一罪名及罪數關係欄所述)。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2宣告刑欄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32罪。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十三)所載之事實,係將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至(十二)所詐得佣金及獎金為加總計算,被告並無另為偽造私文書或詐欺取財之行為,業據告訴人代理人供述在卷(見本院104 年7 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故此部分不另論罪,一併說明。
五、爰審酌被告身為保險公司之業務人員,竟利用其職務之便,造作文書訛詐,汲取私利,所為非但造成被保險人等及保險公司之財物損失,並影響保險公司之信譽,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犯罪之目的、手段、品性、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造成告訴人合計受有新臺幣1,199,535 元之損失,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犯行,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分別減刑如宣告刑欄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上開各罪得減之刑與未能減刑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
102 年1 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已於000 年0 月00日生效,本件被告所科處之罪與刑及酌定之執行刑,均屬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與刑,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之規定,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參之最高法院97年4 月22日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附此敘明。另附表一編號1-32宣告刑欄之偽造署押(亦即如附表二所示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至附表二各編號文件名稱所示之各文書,已交付保險公司收執,非被告所有,而此等文書性質上亦非屬違禁物,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條、第210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及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時 間│ 犯罪行為 │ 罪名及罪數關係 │ 宣告刑欄 │ 對照起訴書 ││ │ │ │ │ │ 犯罪事實 │├──┼────┼───────────┼─────────┼──────────┼────────┤│1 │96年4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林惠玲│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一)第一段││ │月3 日某│名義,在ING 安泰人壽「│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時 │保戶權益確認書」、ING │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安泰人壽「人身保險要保│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 │書」(保單號碼: │欺取財罪,其以行使│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偽簽如附表二編號2 之何│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宜庭、何麗萍、林惠玲署│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偽│ ││ │ │名,併呈交安泰人壽公司│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審核,致該公司陷於錯誤│罪,為想像競合犯,│ │ ││ │ │而於同意承保後,核發業│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 │ ││ │ │務佣金新臺幣(下同) │私文書罪處斷。 │ │ ││ │ │70,180元。 │ │ │ │├──┼────┼───────────┼─────────┼──────────┼────────┤│2 │96年4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林惠玲│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二)前段 ││ │月3 日某│名義,在ING 安泰人壽保│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時 │戶權益確認書、ING 安泰│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 │(保單號碼: │欺取財罪,其以行使│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偽簽如附表二編號16之何│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宜庭、何麗萍、林惠玲署│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偽│ ││ │ │名,持向安泰人壽公司辦│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理投保,致該公司陷於錯│罪,為想像競合犯,│ │ ││ │ │誤而於同意承保後,核發│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 │ ││ │ │業務佣金35,090元。 │私文書罪處斷。 │ │ │├──┼────┼───────────┼─────────┼──────────┼────────┤│3 │96年4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林惠玲│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三) ││ │月3 日某│名義,在ING 安泰人壽保│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時 │戶權益確認書、ING 安泰│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 │(保單號碼: │欺取財罪,其以行使│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偽簽如附表二編號17之何│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宜庭、何麗萍、林惠玲署│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偽│ ││ │ │名,持向安泰人壽公司辦│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理投保,致該公司陷於錯│罪,為想像競合犯,│ │ ││ │ │誤而於同意承保後,核發│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 │ ││ │ │業務佣金34,261元。 │私文書罪處斷。 │ │ │├──┼────┼───────────┼─────────┼──────────┼────────┤│4 │96年4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林惠玲│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四)前段 ││ │月4 日某│名義,在ING 安泰人壽「│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時 │保戶權益確認書」、ING │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安泰人壽「人身保險要保│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 │書」(保單號碼: │欺取財罪,其以行使│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偽簽如附表二編號1 之何│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宜君、何麗萍、林惠玲署│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偽│ ││ │ │名,持向安泰人壽公司辦│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理投保,致該公司陷於錯│罪,為想像競合犯,│ │ ││ │ │誤而於同意承保後,核發│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 │ ││ │ │業務佣金69,903元。 │私文書罪處斷。 │ │ │├──┼────┼───────────┼─────────┼──────────┼────────┤│5 │96年4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林惠玲│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五)前段 ││ │月4 日某│名義,在ING 安泰人壽保│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時 │戶權益確認書、ING 安泰│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 │(保單號碼: │欺取財罪,其以行使│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偽簽如附表二編號28之何│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宜君、何麗萍、林惠玲署│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偽│ ││ │ │名,持向安泰人壽公司辦│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理投保,致該公司陷於錯│罪,為想像競合犯,│ │ ││ │ │誤而於同意承保後,核發│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 │ ││ │ │業務佣金52,427元。 │私文書罪處斷。 │ │ │├──┼────┼───────────┼─────────┼──────────┼────────┤│6 │96年4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林惠玲│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六)前段 ││ │月4 日某│名義,在ING 安泰人壽保│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時 │戶權益確認書、ING 安泰│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 │(保單號碼: │欺取財罪,其以行使│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偽簽如附表二編號20之何│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宜君、何麗萍、林惠玲署│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偽│ ││ │ │名,持向安泰人壽公司辦│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理投保,致該公司陷於錯│罪,為想像競合犯,│ │ ││ │ │誤而於同意承保後,核發│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 │ ││ │ │業務佣金51,183元。 │私文書罪處斷。 │ │ │├──┼────┼───────────┼─────────┼──────────┼────────┤│7 │96年4 月│郭德惠在保險單借款約定│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七)前段有││ │月17日某│書上偽簽如附表二編號18│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關96年4 月17日犯││ │時 │之何麗萍署名後,並持以│文書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行 ││ │ │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 │號保險契約併同呈交安泰│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人壽公司辦理質押借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偽│ ││ │ │ │ │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8 │96年4 月│郭德惠在支票簽收單上偽│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七)中段 ││ │月24日某│簽如附表二編號19之何麗│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時 │萍署名後,詐領所貸得之│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貸款33萬元支票(票號ZQ│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0000000 ),郭德惠嗣再│欺取財罪,其以行使│附表二編號19所示偽造│ ││ │ │以此貸款支付其他筆保費│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之署押沒收。 │ ││ │ │。 │為詐取財物,而以一│ │ ││ │ │ │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 │ ││ │ │ │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 │ ││ │ │ │罪,為想像競合犯,│ │ ││ │ │ │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 │ ││ │ │ │私文書罪處斷。 │ │ │├──┼────┼───────────┼─────────┼──────────┼────────┤│9 │96年4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林惠玲│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一)第二段││ │24日某時│名義,在保險單契約內容│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變更/復效/復繳暨保險│文書罪,其同時行使│,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單補發申請書(保單號碼│不同被害人之偽造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Z000000000-00 )上分│文書,為想像競合犯│附表二編號6 所示偽造│ ││ │ │別偽簽如附表二編號6 之│,應從一重處斷。 │之署押均沒收。 │ ││ │ │何宜庭、何麗萍、林惠玲│ │ │ ││ │ │署名,用以將保單號碼 │ │ │ ││ │ │Z000000000-00 號保險契│ │ │ ││ │ │約內容變更為「20年期 │ │ │ ││ │ │PLS2/200 萬元」,併呈│ │ │ ││ │ │交安泰人壽公司審核。 │ │ │ │├──┼────┼───────────┼─────────┼──────────┼────────┤│10 │96年4 月│郭德惠在保險單借款約定│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七)前段有││ │24日某時│書上偽簽如附表二編號21│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關96年4 月24日犯││ │ │之何麗萍署名後,並持以│文書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行 ││ │ │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號保險契約併同呈交安泰│ │附表二編號21所示偽造│ ││ │ │人壽公司質押借款。 │ │之署押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96年5 月│郭德惠在支票簽收單上偽│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七)後段 ││ │2 日某時│簽如附表二編號22之何麗│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萍署名後,詐領所貸得之│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貸款38萬元支票(票號 │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ZQ839309),郭德惠嗣再│欺取財罪,其以行使│附表二編號22所示偽造│ ││ │ │以此貸款支其他筆保費。│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之署押沒收。 │ ││ │ │ │為詐取財物,而以一│ │ ││ │ │ │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 │ ││ │ │ │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 │ ││ │ │ │罪,為想像競合犯,│ │ ││ │ │ │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 │ ││ │ │ │私文書罪處斷。 │ │ │├──┼────┼───────────┼─────────┼──────────┼────────┤│12 │96年4 月│郭德惠在保險單借款約定│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八)前段 ││ │25日某時│書上偽簽如附表二編號3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之何雅章署名後,並持以│文書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號保險契約併同呈交安泰│ │附表二編號3 所示偽造│ ││ │ │人壽公司質押借款。 │ │之署押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96年5 月│郭德惠在支票簽收單上偽│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八)後段 ││ │20日某時│簽如附表二編號4 之何雅│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章署名後,詐領所貸得之│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貸款58萬元支票(票號ZQ│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0000000 ),郭德惠嗣再│欺取財罪,其以行使│附表二編號4 所示偽造│ ││ │ │以此貸款支付其他筆保費│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之署押沒收。 │ ││ │ │。 │為詐取財物,而以一│ │ ││ │ │ │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 │ ││ │ │ │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 │ ││ │ │ │罪,為想像競合犯,│ │ ││ │ │ │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 │ ││ │ │ │私文書罪處斷。 │ │ │├──┼────┼───────────┼─────────┼──────────┼────────┤│14 │96年4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林惠玲│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一)第三段││ │26日某時│名義,在保險單契約內容│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變更/復效/復繳暨保險│文書罪,其同時行使│,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單補發申請書(保單號碼│不同被害人之偽造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Z000000000-00 )上分│文書,為想像競合犯│附表二編號7 所示偽造│ ││ │ │別偽簽如附表二編號7 之│,應從一重處斷。 │之署押均沒收。 │ ││ │ │何宜庭、何麗萍、何雅章│ │ │ ││ │ │、林惠玲署名,用以將保│ │ │ ││ │ │單號碼Z000000000-00 號│ │ │ ││ │ │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由「何│ │ │ ││ │ │麗萍」變更為「何雅章」│ │ │ ││ │ │,併呈交安泰人壽公司審│ │ │ ││ │ │核。 │ │ │ │├──┼────┼───────────┼─────────┼──────────┼────────┤│15 │96年4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林惠玲│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四)中段 ││ │26日某時│名義,在保險單契約內容│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變更/復效/復繳暨保險│文書罪,其同時行使│,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單補發申請書(保單號碼│不同被害人之偽造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Z000000000-00 )上分│文書,為想像競合犯│附表二編號5 所示偽造│ ││ │ │別偽簽如附表二編號5 之│,應從一重處斷。 │之署押均沒收。 │ ││ │ │何宜君、何麗萍、何雅章│ │ │ ││ │ │、林惠玲署名,將保單號│ │ │ ││ │ │碼Z000000000-00 號保險│ │ │ ││ │ │契約變更為「20PCS2保障│ │ │ ││ │ │額200 萬元」,並將原要│ │ │ ││ │ │保人「何麗萍」變更為「│ │ │ ││ │ │何雅章」,併呈交安泰人│ │ │ ││ │ │壽公司審核。 │ │ │ │├──┼────┼───────────┼─────────┼──────────┼────────┤│16 │97年4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莊麗蟬│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一)第四段││ │30日某時│名義,在保險單解約/復│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效/復繳/繳清/展期暨│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保險單補發申請書(簡式│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保單號碼: │欺取財罪,其同時行│附表二編號8 所示偽造│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偽簽如附表二編號8 之何│私文書部分,及其以│ │ ││ │ │宜庭、何雅章、莊麗蟬署│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詐│ │ ││ │ │名,以將保單號碼 │術行為詐取財物,而│ │ ││ │ │Z000000000-00 號保險契│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 │ ││ │ │約解約,併呈交安泰人壽│使偽私文書罪及詐欺│ │ ││ │ │公司審核,致該公司陷於│取財罪,為想像競合│ │ ││ │ │錯誤而給付解約金 │犯,應從一重之行使│ │ ││ │ │178,400 元,郭德惠嗣再│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 ││ │ │以此解約金支付其他筆保│ │ │ ││ │ │費。 │ │ │ │├──┼────┼───────────┼─────────┼──────────┼────────┤│17 │97年4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莊麗蟬│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二)後段 ││ │30日某時│名義,在保險單解約/復│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效/復繳/繳清/展期暨│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保險單補發申請書(簡式│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保單號碼: │欺取財罪,其同時行│附表二編號30所示偽造│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偽簽如附表二編號30之何│私文書部分,及其以│ │ ││ │ │宜庭、何麗萍、莊麗蟬署│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詐│ │ ││ │ │名,以將保單號碼 │術行為詐取財物,而│ │ ││ │ │Z000000000-00 號保險契│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 │ ││ │ │約解約,併呈交安泰人壽│使偽私文書罪及詐欺│ │ ││ │ │公司審核,致該公司陷於│取財罪,為想像競合│ │ ││ │ │錯誤而給付解約金89,200│犯,應從一重之行使│ │ ││ │ │元,郭德惠嗣再以此解約│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 ││ │ │金支付其他筆保費。 │ │ │ │├──┼────┼───────────┼─────────┼──────────┼────────┤│18 │97年4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莊麗蟬│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四)後段 ││ │30日某時│名義,在保險單解約/復│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效/復繳/繳清/展期暨│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保險單補發申請書(簡式│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保單號碼: │欺取財罪,其同時行│附表二編號9 所示偽造│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偽簽如附表二編號9 之何│私文書部分,及其以│ │ ││ │ │宜君、何雅章、莊麗蟬署│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詐│ │ ││ │ │名,以將保單號碼 │術行為詐取財物,而│ │ ││ │ │Z000000000-00 號保險契│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 │ ││ │ │約解約,併呈交安泰人壽│使偽私文書罪及詐欺│ │ ││ │ │公司審核,致該公司陷於│取財罪,為想像競合│ │ ││ │ │錯誤而給付解約金 │犯,應從一重之行使│ │ ││ │ │177,200 元,郭德惠嗣以│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 ││ │ │解約金支付其他筆保費。│ │ │ │├──┼────┼───────────┼─────────┼──────────┼────────┤│19 │97年4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莊麗蟬│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五)後段 ││ │30日某時│名義,在保險單解約/復│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效/復繳/繳清/展期暨│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保險單補發申請書(簡式│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保單號碼: │欺取財罪,其同時行│附表二編號29所示偽造│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偽簽如附表二編號29之何│私文書部分,及其以│ │ ││ │ │宜君、何麗萍、莊麗蟬署│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詐│ │ ││ │ │名,以將保單號碼 │術行為詐取財物,而│ │ ││ │ │Z000000000-00 號保險契│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 │ ││ │ │約解約,併呈交安泰人壽│使偽私文書罪及詐欺│ │ ││ │ │公司審核,致該公司陷於│取財罪,為想像競合│ │ ││ │ │錯誤而給付解約金 │犯,應從一重之行使│ │ ││ │ │132,900 元,郭德惠嗣再│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 ││ │ │以此解約金支付其他筆保│ │ │ ││ │ │費。 │ │ │ │├──┼────┼───────────┼─────────┼──────────┼────────┤│20 │97年4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莊麗蟬│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六)中段 ││ │30日某時│名義,在保險單解約/復│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效/復繳/繳清/展期暨│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保險單補發申請書(簡式│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保單號碼: │欺取財罪,其同時行│附表二編號23所示偽造│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偽簽如附表二編號23之何│私文書部分,及其以│ │ ││ │ │宜君、何麗萍、莊麗蟬署│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詐│ │ ││ │ │名,以將保單號碼 │術行為詐取財物,而│ │ ││ │ │Z000000000-00 號保險契│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 │ ││ │ │約解約,併呈交安泰人壽│使偽私文書罪及詐欺│ │ ││ │ │公司審核,致該公司陷於│取財罪,為想像競合│ │ ││ │ │錯誤而給付解約金 │犯,應從一重之行使│ │ ││ │ │129,300 元,郭德惠嗣再│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 ││ │ │以此解約金支付其他筆保│ │ │ ││ │ │費。 │ │ │ │├──┼────┼───────────┼─────────┼──────────┼────────┤│21 │97年6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莊麗蟬│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九)第一段││ │25日某時│名義,在ING 安泰人壽保│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戶權益確認書、ING 安泰│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保單號碼: │欺取財罪,其同時行│附表二編號10所示偽造│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偽簽如附表二編號10之何│私文書部分,及其以│ │ ││ │ │雅章、侯佳鳳、莊麗蟬署│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詐│ │ ││ │ │名,持向安泰人壽公司辦│術行為詐取財物,而│ │ ││ │ │理投保,致該公司陷於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 │ ││ │ │誤而於同意承保後,核發│使偽私文書罪及詐欺│ │ ││ │ │業務佣金2,520 元。 │取財罪,為想像競合│ │ ││ │ │ │犯,應從一重之行使│ │ ││ │ │ │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 │├──┼────┼───────────┼─────────┼──────────┼────────┤│22 │97年7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莊麗蟬│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九)第二段││ │21日某時│名義,在保險單契約內容│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變更/復效/復繳暨保險│文書罪,其同時行使│,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單補發申請書(繁式)(│不同被害人之偽造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保單號碼: │文書,為想像競合犯│附表二編號11所示偽造│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應從一重處斷。 │之署押均沒收。 │ ││ │ │偽簽如附表二編號11之簡│ │ │ ││ │ │美卿、何雅章、侯佳鳳、│ │ │ ││ │ │莊麗蟬署名,用以將保單│ │ │ ││ │ │號碼Z000000000-00 號保│ │ │ ││ │ │險契約之要保人由「何雅│ │ │ ││ │ │章」變更為「簡美卿」,│ │ │ ││ │ │併呈交安泰人壽公司審核│ │ │ ││ │ │。 │ │ │ │├──┼────┼───────────┼─────────┼──────────┼────────┤│23 │97年8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莊麗蟬│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九)第三段││ │6 日某時│名義,在保險單契約內容│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變更/復效/復繳暨保險│文書罪。其同時行使│,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單補發申請書(繁式)(│不同被害人之偽造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保單號碼: │文書,為想像競合犯│附表二編號12所示偽造│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應從一重處斷。 │之署押均沒收。 │ ││ │ │偽簽如附表編號12之簡美│ │ │ ││ │ │卿、侯佳鳳、莊麗蟬署名│ │ │ ││ │ │,用以將保單號碼 │ │ │ ││ │ │Z000000000-00 號保險契│ │ │ ││ │ │約變更為「20年期PWL20 │ │ │ ││ │ │萬元」,並持交安泰人壽│ │ │ ││ │ │公司辦理變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97年9 月│郭德惠在支票簽收單上偽│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九)第四段││ │2 日某時│簽如附表二編號13之簡美│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卿署名後,詐領所退回之│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保費218,775 萬元支票(│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票號ZQ0000000 )。 │欺取財罪,其以行使│附表二編號13所示偽造│ ││ │ │ │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之署押沒收。 │ ││ │ │ │為詐取財物,而以一│ │ ││ │ │ │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 │ ││ │ │ │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 │ ││ │ │ │罪,為想像競合犯,│ │ ││ │ │ │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 │ ││ │ │ │私文書罪處斷。 │ │ │├──┼────┼───────────┼─────────┼──────────┼────────┤│25 │97年9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莊麗蟬│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十)前段 ││ │3 日某時│名義,在ING 安泰人壽保│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戶權益暨誠信行銷確認書│文書罪,其同時行使│,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ING 安泰人壽「優質理│不同被害人之偽造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財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文書,為想像競合犯│附表二編號31所示偽造│ ││ │ │(保單號碼: │,應從一重處斷。 │之署押均沒收。 │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 │ │ ││ │ │偽簽如附表二編號31之何│ │ │ ││ │ │麗萍、莊麗蟬署名,持向│ │ │ ││ │ │安泰人壽公司辦理投保,│ │ │ ││ │ │約定應付保費22萬元。 │ │ │ │├──┼────┼───────────┼─────────┼──────────┼────────┤│26 │97年9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莊麗蟬│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十一)前段││ │23日某時│名義,在ING 安泰人壽保│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戶權益確認書、ING 安泰│文書罪。其同時行使│,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人壽「安泰人壽人身保險│不同被害人之偽造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要保書(通用版)」(保│文書,為想像競合犯│附表二編號24所示偽造│ ││ │ │單號碼:Z000000000-00 │,應從一重處斷。 │之署押均沒收。 │ ││ │ │)上分別偽簽如附表二編│ │ │ ││ │ │號24之簡美卿、何麗萍、│ │ │ ││ │ │莊麗蟬署名,持向安泰人│ │ │ ││ │ │壽公司辦理投保,約定應│ │ │ ││ │ │付保費49,4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97年9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莊麗蟬│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十二)前段││ │25日某時│名義,在ING 安泰人壽保│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戶權益確認書、ING 安泰│文書罪。其同時行使│,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不同被害人之偽造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保單號碼: │文書,為想像競合犯│附表二編號14所示偽造│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應從一重處斷。 │之署押均沒收。 │ ││ │ │偽簽如附表二編號14之何│ │ │ ││ │ │雅章、莊麗蟬署名,持向│ │ │ ││ │ │安泰人壽公司辦理投保,│ │ │ ││ │ │約定應付保費134,25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97年9 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莊麗蟬│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十一)中段││ │30日某時│名義,在保險單契約內容│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變更/復效/復繳暨保險│文書罪,其同時行使│,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單補發申請書(繁式)(│不同被害人之偽造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保單號碼: │文書,為想像競合犯│附表二編號25所示偽造│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應從一重處斷。 │之署押均沒收。 │ ││ │ │偽簽如附表二編號25之簡│ │ │ ││ │ │美卿、何麗萍、莊麗蟬署│ │ │ ││ │ │名,用以將保單號碼 │ │ │ ││ │ │Z000000000-00 號保險契│ │ │ ││ │ │約之保額變更為「50萬元│ │ │ ││ │ │」,保費降為24,700元,│ │ │ ││ │ │併持交安泰人壽公司辦理│ │ │ ││ │ │變更。 │ │ │ │├──┼────┼───────────┼─────────┼──────────┼────────┤│29 │97年10月│郭德惠在支票簽收單上偽│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六)後段 ││ │14日某時│簽如附表二編號26之簡美│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卿署名後,詐領所退回之│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保費104,600 元支票(票│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號ZQ0000000 )。 │欺取財罪,其以行使│附表二編號26所示偽造│ ││ │ │ │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之署押沒收。 │ ││ │ │ │為詐取財物,而以一│ │ ││ │ │ │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 │ ││ │ │ │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 │ ││ │ │ │罪,為想像競合犯,│ │ ││ │ │ │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 │ ││ │ │ │私文書罪處斷。 │ │ │├──┼────┼───────────┼─────────┼──────────┼────────┤│30 │97年10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劉杰森│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十)後段 ││ │31日某時│名義,在安泰人壽投資型│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人壽保險變更申請書(保│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單號碼: │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欺取財罪,其同時行│附表二編號32所示偽造│ ││ │ │偽簽如附表二編號32之何│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麗萍、簡美卿、劉杰森署│私文書部分,及其以│ │ ││ │ │名,用以將保單號碼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詐│ │ ││ │ │Z000000000-00 號保險契│術行為詐取財物,而│ │ ││ │ │約之保額變更為「168 萬│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 │ ││ │ │元」,保費降為6,000 元│使偽私文書罪及詐欺│ │ ││ │ │,且將要保人變更為「簡│取財罪,為想像競合│ │ ││ │ │美卿」,併持向安泰人壽│犯,應從一重之行使│ │ ││ │ │公司辦理變更,致該公司│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 ││ │ │陷於錯誤而退回保費 │ │ │ ││ │ │214,000 元,郭德惠再予│ │ │ ││ │ │以詐領。 │ │ │ │├──┼────┼───────────┼─────────┼──────────┼────────┤│31 │97年11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劉杰森│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十一)後段││ │1 日某時│名義,在保險單契約內容│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變更/復效/復繳暨保險│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單補發申請書(繁式)(│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保單號碼: │欺取財罪,其同時行│附表二編號27所示偽造│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偽簽如附表二編號27之何│私文書部分,及其以│ │ ││ │ │麗萍、簡美卿、劉杰森署│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詐│ │ ││ │ │名,用以將保單號碼 │術行為詐取財物,而│ │ ││ │ │Z000000000-00 號保險契│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 │ ││ │ │約之保額變更為「11萬元│使偽私文書罪及詐欺│ │ ││ │ │」,保費降為2,829 元,│取財罪,為想像競合│ │ ││ │ │併持向安泰人壽公司辦理│犯,應從一重之行使│ │ ││ │ │變更,致該公司陷於錯誤│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 ││ │ │而退回保費21,874元,郭│ │ │ ││ │ │德惠再予以詐領。 │ │ │ │├──┼────┼───────────┼─────────┼──────────┼────────┤│32 │97年11月│郭德惠偽以業務員劉杰森│刑法第216 條、第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一、(十二)後段││ │1 日某時│名義,在保險單契約內容│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變更/復效/復繳暨保險│文書罪、修正前刑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單補發申請書(繁式)(│第339 條第1 項之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保單號碼: │欺取財罪,其同時行│附表二編號15所示偽造│ ││ │ │Z000000000-00 )上分別│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偽簽如附表編號15之何雅│私文書部分,及其以│ │ ││ │ │章、簡美卿、劉杰森署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詐│ │ ││ │ │,用以將保單號碼 │術行為詐取財物,而│ │ ││ │ │Z000000000-00 號保險契│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 │ ││ │ │約之保額變更為「10萬元│使偽私文書罪及詐欺│ │ ││ │ │」,保費降為2,792 元,│取財罪,為想像競合│ │ ││ │ │且將要保人變更為「簡美│犯,應從一重之行使│ │ ││ │ │卿」,併持向安泰人壽公│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 ││ │ │司辦理變更,致該公司陷│ │ │ ││ │ │於錯誤而退回保費 │ │ │ ││ │ │131,458 元,郭德惠再予│ │ │ ││ │ │以詐領。 │ │ │ │├──┼────┴───────────┴─────────┴──────────┴────────┤│備 │一、編號1 、2 、3 、4 、5 、6 、21被告詐得之佣金總共31,5564 元。 ││ │二、編號24、29、30、31、32被告詐得之溢付保費退回款總共690,707元。 ││註 │三、上開佣金及溢付保費退回款總和1,006,271 元,若計入被告獎金193,264 元,總和1,199,535 元。 │└──┴──────────────────────────────────────────────┘附表二:
┌──┬─────────────┬───────┬────────┐│編號│文件名稱/卷頁出處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署押、數量│├──┼─────────────┼───────┼────────┤│ 1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被保險人簽名欄│「何宜君」之署名││ │書」【他卷第44頁】 │ │壹枚 ││ │ ├───────┼────────┤│ │ │要保人簽名欄 │「何麗萍」之署名││ │ │ │壹枚 ││ │ ├───────┼────────┤│ │ │業務員簽名欄 │「林惠玲」之署名││ │ │ │壹枚 ││ ├─────────────┼───────┼────────┤│ │ING 安泰人壽「人身保險要保│被保險人簽名欄│「何宜君」之署名││ │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 │壹枚 ││ │-01 )【他卷第44頁背面至第├───────┼────────┤│ │47頁】 │要保人簽名欄 │「何麗萍」之署名││ │ │ │壹枚 ││ │ ├───────┼────────┤│ │ │業務員簽名欄 │「林惠玲」之署名││ │ │ │共貳枚 │├──┼─────────────┼───────┼────────┤│ 2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被保險人簽名欄│「何宜庭」之署名││ │書」【他卷第48頁】 │ │壹枚 ││ │ ├───────┼────────┤│ │ │要保人簽名欄 │「何麗萍」之署名││ │ │ │壹枚 ││ │ ├───────┼────────┤│ │ │業務員簽名欄 │「林惠玲」之署名││ │ │ │壹枚 ││ ├─────────────┼───────┼────────┤│ │ING 安泰人壽「人身保險要保│被保險人簽名欄│「何宜庭」之署名││ │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 │壹枚 ││ │-01 【他卷第48頁背面至第51├───────┼────────┤│ │頁】 │要保人簽名欄 │「何麗萍」之署名││ │ │ │壹枚 ││ │ ├───────┼────────┤│ │ │業務員簽名欄 │「林惠玲」之署名││ │ │ │共貳枚 │├──┼─────────────┼───────┼────────┤│ 3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他卷第52│借款人(要保人│「何雅章」之署名││ │頁】 │)簽名(章)欄│壹枚 ││ │ ├───────┼────────┤│ │ │同意人(被保險│「何雅章」之署名││ │ │人)簽名欄 │壹枚 │├──┼─────────────┼───────┼────────┤│ 4 │支票簽收單【他卷第53頁】 │支票簽收人欄 │「何雅章」之署名││ │ │ │壹枚 │├──┼─────────────┼───────┼────────┤│ 5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復效/│被保險人簽名欄│「何宜君」之署名││ │復繳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保│ │壹枚 ││ │單號碼:Z000000000-00)【 ├───────┼────────┤│ │他卷第55頁至第57頁】 │要保人簽名(章│「何麗萍」、「何││ │ │)欄 │雅章」之署名各壹││ │ │ │枚 ││ │ ├───────┼────────┤│ │ │服務人員(即見│「林惠玲」之署名││ │ │證人)簽名欄 │壹枚 │├──┼─────────────┼───────┼────────┤│ 6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復效/│被保險人簽名欄│「何宜庭」之署名││ │復繳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保│ │壹枚 ││ │單號碼:Z000000000-00)【 ├───────┼────────┤│ │他卷第58頁至第60頁】 │要保人簽名(章│「何麗萍」之署名││ │ │)欄 │壹枚 ││ │ ├───────┼────────┤│ │ │服務人員(即見│「林惠玲」之署名││ │ │證人)簽名欄 │壹枚 │├──┼─────────────┼───────┼────────┤│ 7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復效/│被保險人簽名欄│「何宜庭」之署名││ │復繳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保│ │壹枚 ││ │單號碼:Z000000000-00)【 ├───────┼────────┤│ │他卷第61頁至第63頁】 │要保人簽名(章│「何麗萍」、「何││ │ │)欄 │雅章」之署名各壹││ │ │ │枚 ││ │ ├───────┼────────┤│ │ │服務人員(即見│「林惠玲」之署名││ │ │證人)簽名欄 │壹枚 │├──┼─────────────┼───────┼────────┤│ 8 │保險單解約/復效/復繳/繳│被保險人簽名欄│「何宜庭」之署名││ │清/展期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 │壹枚 ││ │(簡式)(保單號碼:S22792├───────┼────────┤│ │9324-01 )【他卷第64頁】 │要保人簽名(章│「何雅章」之署名││ │ │)欄 │壹枚 ││ │ ├───────┼────────┤│ │ │服務人員(即見│「莊麗蟬」之署名││ │ │證人)簽名欄 │壹枚 │├──┼─────────────┼───────┼────────┤│ 9 │保險單解約/復效/復繳/繳│被保險人簽名欄│「何宜君」之署名││ │清/展期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 │壹枚 ││ │(簡式)(保單號碼:A22792├───────┼────────┤│ │9338-01 )【他卷第64頁背面│要保人簽名(章│「何雅章」之署名││ │】 │)欄 │壹枚 ││ │ ├───────┼────────┤│ │ │服務人員(即見│「莊麗蟬」之署名││ │ │證人)簽名欄 │壹枚 │├──┼─────────────┼───────┼────────┤│ 10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被保險人簽名欄│「侯佳鳳」之署名││ │【他卷第66頁】 │ │壹枚 ││ │ ├───────┼────────┤│ │ │要保人簽名欄 │「何雅章」之署名││ │ │ │壹枚 ││ │ ├───────┼────────┤│ │ │業務員簽名欄 │「莊麗蟬」之署名││ │ │ │壹枚 ││ ├─────────────┼───────┼────────┤│ │ING 安泰人壽「人身保險要保│被保險人簽名欄│「侯佳鳳」之署名││ │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 │壹枚 ││ │-01 【他卷第66頁背面至第69├───────┼────────┤│ │頁】 │要保人簽名欄 │「何雅章」之署名││ │ │ │壹枚 ││ │ ├───────┼────────┤│ │ │業務員簽名欄 │「莊麗蟬」之署名││ │ │ │共貳枚 │├──┼─────────────┼───────┼────────┤│ 11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復效/│被保險人簽名欄│「侯佳鳳」之署名││ │復繳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繁│ │壹枚 ││ │式)(保單號碼:Z000000000├───────┼────────┤│ │-01 )【他卷第74頁至第76頁│要保人簽名(章│「簡美卿」、「何││ │】 │)欄 │雅章」之署名各壹││ │ │ │枚 ││ │ ├───────┼────────┤│ │ │服務人員(即見│「莊麗蟬」之署名││ │ │證人)簽名欄 │壹枚 │├──┼─────────────┼───────┼────────┤│ 12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復效/│被保險人簽名欄│「侯佳鳳」之署名││ │復繳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繁│ │壹枚 ││ │式)(保單號碼:Z000000000├───────┼────────┤│ │-01 )【他卷第77頁至第79頁│要保人簽名(章│「簡美卿」之署名││ │】 │)欄 │壹枚 ││ │ │ │ ││ │ ├───────┼────────┤│ │ │服務人員(即見│「莊麗蟬」之署名││ │ │證人)簽名欄 │壹枚 │├──┼─────────────┼───────┼────────┤│ 1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愛分行之│支票背面 │「簡美卿」之署名││ │票號ZQ0000000 號支票【他卷│ │壹枚 ││ │第81頁】 │ │ │├──┼─────────────┼───────┼────────┤│ 14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被保險人簽名欄│「何雅章」之署名││ │【他卷第82頁】 │ │壹枚 ││ │ ├───────┼────────┤│ │ │要保人簽名欄 │「何雅章」之署名││ │ │ │壹枚 ││ │ ├───────┼────────┤│ │ │業務員簽名欄 │「莊麗蟬」之署名││ │ │ │壹枚 ││ ├─────────────┼───────┼────────┤│ │ING 安泰人壽「人身保險要保│被保險人簽名欄│「何雅章」之署名││ │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 │壹枚 ││ │-02 【他卷第82頁背面至第85├───────┼────────┤│ │頁】 │要保人簽名欄 │「何雅章」之署名││ │ │ │壹枚 ││ │ ├───────┼────────┤│ │ │業務員簽名欄 │「莊麗蟬」之署名││ │ │ │共貳枚 │├──┼─────────────┼───────┼────────┤│ 15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復效/│被保險人簽名欄│「何雅章」之署名││ │復繳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繁│ │壹枚 ││ │式)(保單號碼:Z000000000├───────┼────────┤│ │-02 )【他卷第87頁至第89頁│要保人簽名(章│「何雅章」、「簡││ │】 │)欄 │美卿」之署名各壹││ │ │ │枚 ││ │ ├───────┼────────┤│ │ │服務人員(即見│「劉杰森」之署名││ │ │證人)簽名欄 │壹枚 │├──┼─────────────┼───────┼────────┤│ 16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被保險人簽名欄│「何宜庭」之署名││ │【他卷第92頁】 │ │壹枚 ││ │ ├───────┼────────┤│ │ │要保人簽名欄 │「何麗萍」之署名││ │ │ │壹枚 ││ │ ├───────┼────────┤│ │ │業務員簽名欄 │「林惠玲」之署名││ │ │ │壹枚 ││ ├─────────────┼───────┼────────┤│ │ING 安泰人壽「人身保險要保│被保險人簽名欄│「何宜庭」之署名││ │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 │壹枚 ││ │-02 【他卷第92頁背面至第95├───────┼────────┤│ │頁】 │要保人簽名欄 │「何麗萍」之署名││ │ │ │壹枚 ││ │ ├───────┼────────┤│ │ │業務員簽名欄 │「林惠玲」之署名││ │ │ │共貳枚 │├──┼─────────────┼───────┼────────┤│ 17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被保險人簽名欄│「何宜庭」之署名││ │【他卷第96頁】 │ │壹枚 ││ │ ├───────┼────────┤│ │ │要保人簽名欄 │「何麗萍」之署名││ │ │ │壹枚 ││ │ ├───────┼────────┤│ │ │業務員簽名欄 │「林惠玲」之署名││ │ │ │壹枚 ││ ├─────────────┼───────┼────────┤│ │ING 安泰人壽「人身保險要保│被保險人簽名欄│「何宜庭」之署名││ │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 │壹枚 ││ │-03 【他卷第96頁背面至第99├───────┼────────┤│ │頁】 │要保人簽名欄 │「何麗萍」之署名││ │ │ │壹枚 ││ │ ├───────┼────────┤│ │ │業務員簽名欄 │「林惠玲」之署名││ │ │ │共貳枚 │├──┼─────────────┼───────┼────────┤│ 18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他卷第10│借款人(要保人│「何麗萍」之署名││ │0 頁】 │)簽名(章)欄│壹枚 ││ │ ├───────┼────────┤│ │ │同意人(被保險│「何麗萍」之署名││ │ │人)簽名欄 │壹枚 │├──┼─────────────┼───────┼────────┤│ 19 │支票簽收單【他卷第101 頁】│支票簽收人欄 │「何麗萍」之署名││ │ │ │壹枚 │├──┼─────────────┼───────┼────────┤│ 20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被保險人簽名欄│「何宜君」之署名││ │【他卷第103 頁】 │ │壹枚 ││ │ ├───────┼────────┤│ │ │要保人簽名欄 │「何麗萍」之署名││ │ │ │壹枚 ││ │ ├───────┼────────┤│ │ │業務員簽名欄 │「林惠玲」之署名││ │ │ │壹枚 ││ ├─────────────┼───────┼────────┤│ │ING 安泰人壽「人身保險要保│被保險人簽名欄│「何宜君」之署名││ │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 │壹枚 ││ │-03 【他卷第103 頁背面至第├───────┼────────┤│ │106 頁】 │要保人簽名欄 │「何麗萍」之署名││ │ │ │壹枚 ││ │ ├───────┼────────┤│ │ │業務員簽名欄 │「林惠玲」之署名││ │ │ │共貳枚 │├──┼─────────────┼───────┼────────┤│ 21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他卷第10│借款人(要保人│「何麗萍」之署名││ │7 頁】 │)簽名(章)欄│壹枚 ││ │ ├───────┼────────┤│ │ │同意人(被保險│「何麗萍」之署名││ │ │人)簽名欄 │壹枚 │├──┼─────────────┼───────┼────────┤│ 22 │支票簽收單【他卷第108 頁】│支票簽收人欄 │「何麗萍」之署名││ │ │ │壹枚 │├──┼─────────────┼───────┼────────┤│ 23 │保險單解約/復效/復繳/繳│被保人簽名欄 │「何宜君」之署名││ │清/展期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 │壹枚 ││ │(簡式)(保單號碼:A22792├───────┼────────┤│ │9338-03 )【他卷第110 頁】│要保人簽名(章│「何麗萍」之署名││ │ │)欄 │壹枚 ││ │ ├───────┼────────┤│ │ │服務人員(即見│「莊麗蟬」之署名││ │ │證人)簽名欄 │壹枚 │├──┼─────────────┼───────┼────────┤│ 24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被保險人簽名欄│「何麗萍」之署名││ │【他卷第112 頁】 │ │壹枚 ││ │ ├───────┼────────┤│ │ │要保人簽名欄 │「簡美卿」之署名││ │ │ │壹枚 ││ │ ├───────┼────────┤│ │ │業務員簽名欄 │「莊麗蟬」之署名││ │ │ │壹枚 ││ ├─────────────┼───────┼────────┤│ │ING 安泰人壽「安泰人壽人身│被保險人簽名欄│「何麗萍」之署名││ │保險要保書(通用版)」(保│ │壹枚 ││ │單號碼:Z000000000-00 【他├───────┼────────┤│ │卷第112 頁背面至第115 頁】│要保人簽名欄 │「簡美卿」之署名││ │ │ │壹枚 ││ │ ├───────┼────────┤│ │ │業務員簽名欄 │「莊麗蟬」之署名││ │ │ │共貳枚 │├──┼─────────────┼───────┼────────┤│ 25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復效/│被保險人簽名欄│「何麗萍」之署名││ │復繳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繁│ │壹枚 ││ │式)(保單號碼:Z000000000├───────┼────────┤│ │-02 )【他卷第117 頁至第11│要保人簽名(章│「簡美卿」之署名││ │9 頁】 │)欄 │壹枚 ││ │ ├───────┼────────┤│ │ │服務人員(即見│「莊麗蟬」之署名││ │ │證人)簽名欄 │壹枚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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