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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5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1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博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43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字第7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衣服肆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317號被告蘇博銘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HELLO KITTY 」衣服4 件,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431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3 年

6 月26日以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412 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104 年6 月25日屆滿而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衣服4 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第1075號)係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商標之物品,業經被告陳明在卷,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3頁、第15頁至第24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