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9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綾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75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字第8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LOUIS VUITTON」手拿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7573號被告洪綾憶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LOUIS VUITTON 」手拿包1 個(103 年度保管字第2605號),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7573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確定,迄104 年8 月12日屆滿而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手拿包1 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第2605號)係侵害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所註冊商標之物品,有彰化縣員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102 年7 月26日鑑定證明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8頁至第29頁、第35頁至第37頁、第41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