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80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貴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貴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貴源因違反建築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建築法等案件,並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