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7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寶琴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小白兔商標圖樣暖暖包共叁拾貳包,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3 年度偵續字第346 號被告吳寶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仿冒小白兔商標圖樣之暖暖包32包(含採證1 包),業經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林秋萍鑑視為仿冒品,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11月26日以103 年度偵續字第34
6 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仿冒小白兔商標圖樣之暖暖包32包(含採證1 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第1327號)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視證明、鑑視結果在卷可稽(偵查卷第25至28頁、第35至39頁、第88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方蘭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