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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歐陽妤宣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 年度執聲字第43號,原偵查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11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之鑰匙圈貳拾玖件及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之鑰匙圈叁件(以上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保管字第三九五一號)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緩字第166號被告歐陽妤宣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之鑰匙圈29件及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之鑰匙圈3 件(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保管字第3951號),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歐陽妤宣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158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個月內,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團體支付款項新臺幣2 萬元,且完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法治教育課程3 小時,而被告業已履行該緩起訴條件,且該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586 號偵查卷宗、103 年度緩字第166 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及103 年度緩護命字第131 號觀護卷宗查明無訛;而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之鑰匙圈29件及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之鑰匙圈3 件(以上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保管字第3951號),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亦有鑑定報告書存卷可考,揆諸首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而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