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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審簡字第 3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35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羿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49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5 年度審易字第800 號),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李羿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李羿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毒聲字第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緝字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2 年8 月29日釋放出所。又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17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2 年11月10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0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持有三級毒品20公克以上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士簡字第45

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因妨害秘密等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確定;上開4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目前仍在執行中。

(二)詎李羿勳仍不知悛悔,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

5 年1 月9 日晚間8 時許,在新北市○○區○○街○○○ 號

6 樓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5年1 月10日16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與湖前街交岔路口,另案為警緝獲,經採集尿液送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逕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李羿勳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毒偵卷第37至38頁,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800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7頁背面),又被告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親採封緘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5 年1 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M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M0000000號)各1 份(見毒偵卷第

16、17頁),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故核被告李羿勳所為,係犯上開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行為,為施用毒品之當然行為,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

(二)累犯:被告李羿勳有事實欄一(一)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科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李羿勳前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法院判刑確定後,猶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 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再衡其於犯後終能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汽車美容業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 頁,本院卷第18頁正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並勉其自新。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耕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日期:2016-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