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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審簡字第 8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84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范皓翔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7812號),被告在本院獨任法官審理時自白犯罪,經本院獨任法官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范皓翔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共伍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依附件所示之方式,向被害人顏○芯支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之損害賠償。

事 實

一、范皓翔與顏○芯前為男女朋友,因不滿顏○芯求去,竟基於恐嚇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或使用行動電話「LINE」通訊軟體,或透過電腦網路設備以Gmail 電子郵件傳送信件等方式,各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等加害顏○芯生命、身體或名譽之訊息,或給顏○芯之母傅○霞轉給顏○芯,或給顏○芯本人觀覽,使顏○芯心生畏懼,足生損害於其安全。

二、案經顏○芯訴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本件係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條第1 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范皓翔坦承上揭5 次恐嚇之犯行不諱,核與顏○芯於檢察官偵查中指述遭被告恐嚇之情節相符(他字卷第23頁至第24頁),此外,並有顏○芯提出與被告透過「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 張、Gmail 電子信箱收件匣畫面翻拍照片1 張附卷可稽(他字卷第6 頁、第9 頁),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5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安全罪。被告使用行動電話「LINE」之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編號1 所示內容之恐嚇訊息給顏○芯之母傅○霞,再由傅○霞轉給顏○芯觀看,此觀該恐嚇訊息之內容,係由顏○芯具狀提出一節自明(他字卷第9 頁),此部分係間接正犯。被告於104 年11月23日,接續傳送4 封帶有恐嚇性質之電子郵件給顏○芯(詳如附表編號2 所示),係基於單一之恐嚇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接續為之,且同係侵害顏○芯之個人法益,此部分係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即為已足;同理,被告於104 年12月18日,接續傳送2 封帶有恐嚇性質之電子郵件給顏○芯(詳如附表編號3 所示),此部分亦係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共犯5 個恐嚇安全罪,各次之犯罪時間、地點、手段,在客觀上皆屬可分,可以依其行為外觀,分別評價,故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縱然不滿顏○芯與之疏遠求去,亦不該不念舊情,恣意恐嚇顏○芯,而危及顏○芯一家之生活安寧,本不宜寬貸,姑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在此之前並無犯罪前科,查無不良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已與顏○芯達成和解,應允分期賠償顏○芯35萬元,有調解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犯後態度大致良好,告訴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雖請求量處被告有期徒刑7 月以上,然綜觀全情,當嫌過重,另考量被告之年齡智識、社會經驗與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並無前科,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可查,此次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揭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諭知被告緩刑3 年,惟顏○芯之損害尚未獲得彌補,爰參酌雙方和解條件,並佐以告訴代理人陳稱:同意以和解內容作為緩刑條件等語,諭知被告緩刑3 年,並附加緩刑條件如主文所示;前開緩刑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如被告違反上開緩刑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依同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並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麗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論罪法條:刑法第305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被告范皓翔應向被害人顏○芯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之損害賠償,其給付方式如下:

1.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付新臺幣拾萬元;

2.餘款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給付頭款後隔月起,每月一期,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至清償完畢為止;

3.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附表:

┌──┬───────┬──────┬──────────────┐│編號│時間 │方式 │ 訊息內容 │├──┼───────┼──────┼──────────────┤│1 │104 年8 月23日│以行動電話內│「有個女的性愛影片跟自衛視頻││ │下午1 時14分 │「LINE」通訊│一些照片,晚上拿給你,跟大哥││ │ │軟體傳送予顏│說這個我要弄起來」 ││ │ │○芯之母傅○│ ││ │ │霞,再由傅○│ ││ │ │霞轉給顏○芯│ ││ │ │觀看 │ │├──┼───────┼──────┼──────────────┤│2 │104年11月23日 │以Gmail 電子│「先處理了~拿檔案轉照片和光││ │ │郵件寄送予顏│碟嘍(臉型圖示)你這麼會處理││ │ │○芯 │事情,我真的要好好學習,這次││ │ │ │你就算道歉,我也不會心軟了!││ │ │ │看清楚了,暨然這世界沒有現世││ │ │ │報,我就為自己討公道」 ││ │ │ ├──────────────┤│ │ │ │「你~露奶,舔鏡頭,露下體的││ │ │ │,還有一些奇怪的話」 ││ │ │ ├──────────────┤│ │ │ │「我~就算吃了這個官司,換你││ │ │ │一輩子」 ││ │ │ ├──────────────┤│ │ │ │「檔案已經送出-目前觀看人數6││ │ │ │人」 │├──┼───────┼──────┼──────────────┤│3 │104年12月18日 │以Gmail 電子│「只要是住淡水姓顏的,我都會││ │ │郵件寄送予顏│在那留下的,看看你怎麼封鎖,││ │ │○芯 │你對的了這個世界嗎?你送給我││ │ │ │的對我做的事,我會一件一件奉││ │ │ │送的,到時候再看看我學習的如││ │ │ │何,我就是要看看一個如此愛面││ │ │ │子」 ││ │ │ ├──────────────┤│ │ │ │「我們就一起沒辦法做人吧!看││ │ │ │看這些就是你要的感情世界,你││ │ │ │不仁我也不義,你把我的生活打││ │ │ │亂,那麼你也別想瀟洒獨行」 │├──┼───────┼──────┼──────────────┤│4 │104年12月19日 │以Gmail 電子│「你親戚明天應該就會去你家了││ │ │郵件寄送予顏│,就讓我爛的徹底,也讓所有人││ │ │○芯 │來幫我討公道」 │├──┼───────┼──────┼──────────────┤│5 │104年12月24日 │以Gmail 電子│「我媽今天跟我說了,說你在當││ │ │郵件寄送予顏│時搬家有跟她說小孩的事情,所││ │ │○芯 │以我原諒你了,我就知道我不會││ │ │ │看錯人,你的處境我暸解也體諒││ │ │ │,就這樣了~其實我都準備好了││ │ │ │要報復行動了(臉型圖示)加油││ │ │ │吧!好好生活」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