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0號原 告 張秀雲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被 告 賴錦龍被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上列原告因被告賴錦龍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交易第580 號),對被告賴錦龍、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醫療費、增加生活需要及撫慰金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請求財物損失部分,係不合法,則另以判決駁回,應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