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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審交附民字第 3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0號原 告 陳玉紅被 告 溫兆翔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694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8,

95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丁梅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