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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審易字第 20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02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恩慶具 保 人 許晴翔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6 日裁定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茲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所為沒收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廖恩慶前因竊盜案件,在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許晴翔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在外,嗣再由本院於105 年12月6 日裁定沒入該筆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在案。

二、茲查,經調取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顯示,被告在本院上開裁定前,已先於105 年12月3 日入監服刑迄今,其既係因案入監服刑,顯已喪失人身自由,即非在外逃匿者可比,準此,本件具保人之具保責任,於被告105 年12月

3 日入監時,即已消滅,自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要旨參照),依上說明,原沒收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裁定,顯有違誤,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