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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審易字第 7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73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家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第58

4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廖家慶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追徵。

事 實

一、廖家慶在寶剛生命規劃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段○○○ 號) 任職,得知謝志遠在福田妙國生命紀念館擁有30個塔位使用權,為圖個人資金周轉順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前某日,在寶剛生命規劃有限公司內鼓吹遊說,誑稱:可以代為出售,但應先確認權利及收取服務費,致謝志遠陷於錯誤,乃於102 年12月19日16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巷○○號3 樓住處樓下,交付新臺幣(下同)35,000元及塔位權狀予廖家慶;廖家慶見其已受騙,接續誑稱:塔位出售前,須先選定位置,每個塔位應繳30,000元管理費,先行繳納、較易出售,因謝志遠表示管理費高達900,000 元,無力負擔全部,廖家慶為達詐騙目的,又誑稱:可先代墊600,000 元,待塔位出售,再無息返還,謝志遠遂在103 年1 月24日15時許,在其住處樓下,再交付300,000 元予廖家慶(合計詐得335,000 元,嗣在本院審理中,已返還60,000元,尚有275,000 元)。嗣因廖家慶久未回復售出訊息,謝志遠於103 年7 月20日前往福田妙國生命紀念館查詢塔位選定結果,得悉廖家慶根本沒有辦理選位及繳付管理費,始知受騙。

二、案經謝志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家慶(下稱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

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以代售塔位向謝志遠誑騙詐取335,000 元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坦認,核與謝志遠指述被告向其詐騙收取服務費、塔位管理費;廖祐新指證其陪同謝志遠查證時,纔知沒有被告所稱選定塔位及繳交管理費之事等情相符,復有謝志遠之塔位權狀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證據相符,罪證明確,犯行足堪認定。

三、核被告對謝志遠詐騙金錢得逞,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其使謝志遠分次交付現金,對同一被害人而言,係以一詐術行為,多次密接收款而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屬接續犯之單純一罪。被告行為後,該罪於103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已提高其罰金刑,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途取財,竟以代售塔位詐騙,所獲者乃不法暴利,且破壞人際互信基礎,犯後雖有坦承,但和解僅部分履行,無法實質彌補損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犯罪所得335,000 元,僅返還60,000元予謝志遠,尚有275,000 元由被告實質支配,因屬現金,且未實際扣押,應依新修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規定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8條之11第3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1 ,刑法施刑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逸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依據: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