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66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建福選任辯護人 黃教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此觀卷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之記載自明,該顯然錯誤之文字誤寫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葵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