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侯竣元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侯竣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侯竣元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7年11月21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3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月、7 月、10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經最高法院於98年2 月12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630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判決確定。次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8年4 月24日以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8年6 月26日判決確定,復由本院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以99年度聲字第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 月移付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 年1 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12月18日,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0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 年2 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 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