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0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潔霓
主 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5 年度聲沒字第1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童裝壹套(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保管字第三二一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潔霓明知「adidas」商標圖樣為國際著名商標,業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專用期限:
民國107 年1 月31日),指定使用於衣服等商品,為近年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品質著有商譽,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且上商標仍在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明知為上仿冒商品而仍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仍基於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犯意,而於不詳時間,在淘寶購物網站上,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0 元購入仿冒商標童裝後,於104 年7 月初某日起,在其新北市○○區○○路○○○ 巷○○號2 樓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並在雅虎拍賣網站,以Z0000000000 之拍賣代號,公開刊登以每套198 元(不含運費)販售上開童裝,供不特定之多數人購買。嗣警於104 年9 月21日上網執行巡邏發現上情,並購買上開仿冒商標權之童裝1 套。本件被告所犯上開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調偵字第374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商品,經鑑定係屬仿冒上商標之商品等情,有鑑定證明書1 份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劉潔霓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調偵字第374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童裝1套(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保管字第
321 號),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亦有鑑定證明書存卷可考(見偵卷第14頁),揆諸首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而屬刑法第40條第
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蔡嘉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