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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1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30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宋宜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宜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宜昆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20日以94年度簡字第8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確定,經本院於94年6 月17日以94年度訴字第

31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7 月、8 月確定,經臺灣高雄地方院於94年11月30日以94年度簡字第68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經本院於95年7 月25日以95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年8 月、6 年2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 月,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76 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2年3 月確定,於95年5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1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7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上開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所為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葵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