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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3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健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健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健良前因於民國99年間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

5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復因於同年間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年4 月、3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8 年4月,而自100年10月4 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 年8 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0日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6年12日,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3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廖健良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3 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得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1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