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1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雅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27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字第4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衣服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758號被告張雅玲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商標衣服2 件(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589 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3 月23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2758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以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150 號處分駁回再議之聲請,而於104 年4 月20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105 年
4 月19日屆滿而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衣服2 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保管字第589 號)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 份、扣案物照片1 張附卷可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758號卷第10、16至22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