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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金桃

徐素英吳 麵劉美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74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貳佰伍拾伍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金桃、徐素英、吳麵、劉美英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74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撲克牌1 副、賭資新臺幣(下同)255 元,係上開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次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鍾金桃、徐素英、吳麵、劉美英均因犯刑法第266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74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491號案卷核閱屬實。而扣案之撲克牌1 副及現金255 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經被告等人供明在卷,揆諸上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核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聲請意旨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揆諸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之意旨,應由本院逕行更正聲請人所援引之條文,改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以臻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