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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重附民緝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上海儀華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宏南被 告 黃閔泰(原名黃亦瑋)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簡字第80號(105 年度訴緝字第7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黎惠萍法 官 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