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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附民字第 1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被 告 蔡彩雲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55 號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指述被告蔡彩雲違反電業法等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55 號審理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法 官 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羅以佳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