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原 告 蔡姿涵被 告 林榮豐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551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資為抗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一案,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551號案件審理後,業於106 年1 月26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莊明達法 官 江哲瑋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朱宮瑩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