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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審簡字第 9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91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長裕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558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湖簡字第182 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被告在本院獨任法官審理時復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胡長裕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簽帳單玖張沒收;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一、犯罪事實概要:

1.行為人:胡長裕。

2.時 間:自民國106 年1 月初某日起至同年1 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

3.地 點:新北市○○區○○○路○○○ 巷○ 弄○ 號2 樓之個人住處。

4.行 為:與真實年籍不詳綽號「阿梅」之成年女子,共同

意圖營利,基於賭博財物、聚眾賭博等犯意,由「阿梅」指示胡長裕,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提供賭博之聯繫空間,聚集「阿鳳」、「玉女」等不特定賭客,以附件所示之賭法,與「阿梅」賭博,而從中營利。

二、證據名稱:

1.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被告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與賭客間對話內容之翻拍照片14張(偵查卷第13頁至第20頁)。

3.查扣之行動電話1 支、簽帳單9 張。

三、所犯罪名及罪數:

1.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同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2.被告與「阿梅」就上揭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3.被告等於本案時間內,持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並參與賭博之行為,均係集合犯,僅分別論以一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04 號判決意旨參照)。

4.被告等以一個經營簽賭站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量刑事由:

1.被告提供賭博場所,聚眾並參與賭博,藉此從中抽頭牟利,所為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

2.本件經營賭博之時間約僅10餘日,可考之賭客人數不多,犯罪規模不大,其情節尚屬輕微;

3.被告先前有1 次普通賭博之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考,其犯罪之目的、動機;

4.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犯後態度;

5.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與其他一切情狀;

6.本件對被告所量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

五、沒收處分:

1.查扣之行動電話1 支、簽帳單9 張,均屬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沒收。

2.被告否認在本案賭博犯行中獲利(偵查卷第6 頁反面),檢察官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犯罪所得,故無諭知沒收其犯罪所得之問題,併此敘明。

六、緩刑與緩刑條件:

1.依被告之前案紀錄表記載,被告前曾因貪污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至77年12月1 日執行完畢,其後未曾再因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迄今已逾5 年,其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諭知緩刑3 年,以勵自新;

2.考量本案賭博罪係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基於公益理由,對被告不應全然無罰,且宜使其感受類刑罰之效果,以避免再犯,故附加緩刑條件如下:

⑴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 萬元。

七、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

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八、上訴曉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 琪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論罪法條: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今彩539 及香港六合彩〉由賭客以每支簽注金新臺幣(下同)80元之代價,向胡長裕下注後,由賭客任選2 個或3 個或4 個號碼為1 組(俗稱1支),猜押當期開出之臺灣今彩539 或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如押中其中任2 個號碼(即俗稱「二星」者),每注各可得5200元或5600元(視下注臺灣今彩539 或香港六合彩而定,下同),如押中其中任3 個號碼(即俗稱「三星」者),每注各可得52000 元或56000 元,如押中其中任4 個號碼(即俗稱「四星」者),分別每注各可得800000元或700000元,如未押中,則賭金歸組頭「阿梅」所有。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1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