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8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孫延年 之選任辯護人 王泓鑫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因被告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案件,為被告聲請保外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延年於民國93年間即經診斷患有精神疾病,多年來為疾病所苦,庭訊時之應答也顯然異於常人,過去因缺乏專業治療,導致本案憾事發生,而被告另罹有糖尿病及腳部骨頭病變,無法找出病灶,是與前揭精神疾病均應進行更專業之診治,為此請准對被告停止羈押保外就醫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 條之1 第1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5 月以上或生產後2 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孫延年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案件,經本院認定其犯刑法第272 條第1 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重罪,行為後駕車逃逸遭警拘提,案發前多居住於大陸地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06 年5 月11日起羈押,並於同年8 月11日、10月11日、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雖以上開事由請求保外就醫,然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被告羈押迄今之就醫科別、診治狀況,該所覆以:被告於106 年3 月20日羈押入所,因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及糖尿病,於精神科及一般科門診就診,並持續服藥治療,另因牙周炎、體癬、下背痛、左膝疼痛及高血壓,於牙科、皮膚科及一般科門診就診治療等情,並隨函檢附被告所內就醫紀錄,此有該所106 年12月4 日北所衛字第10600147630 號函暨所附就醫紀錄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至23頁),可知依被告目前主訴之病況,均可找到相對應科別之專業醫師診療,並可依其病情及身體狀況調整藥物,是被告現罹疾病,要非「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症,無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規定之情形,本院認其前揭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羈押之必要性亦未消滅,被告據上開聲請意旨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高雅敏法 官 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怡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