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18號聲 請 人 鄭世珍被 告 陳祈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證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聲請將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登報,係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司法院69年10月28日
(69)廳刑一字第046 號及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固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認定犯偽證罪,並量處有期徒刑6 月在案,惟因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判決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5 月,被告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942 號判決駁回上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並非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揆諸上開函文意旨,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將被告構成偽證罪之判決全部或一部登報,於法未合,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