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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7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6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憲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憲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憲治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陳憲治因犯妨害公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910 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256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翠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7-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