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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自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3號自 訴 人 江富德自訴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被 告 張桂美選任辯護人 張獻村律師被 告 游素珍選任辯護人 張獻村律師被 告 鄭忠傑選任辯護人 張獻村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事 實

??撤回自訴背信部分要寫嗎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桂美於民國105 年1 月1 日起擔任址設新北市淡水區樹梅坑20號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本案管委會)之財務委員,於3 月1 日起轉任為主任委員至

105 年12月31日,被告游素珍於104 年1 月1 日起擔任本案社區管委會財務委員至104 年年底,於105 年1 月1 日起轉任為行政召委,被告鄭忠傑於104 年1 月1 日起至105 年12月底止擔任本案社區管委會之顧問職,㈠詎渠等共同基於毀謗之故意,於105 年11月16日,針對自訴人之聲明貼出「澄清公告」以「1.會計師委外:江財召堅持得是他「賣」給社區的軟體跑出的財報他才簽。不用他「賣」給社區的軟體跑出的財報他不簽。且每年要收1 萬2 千元年費到天荒地老。

基於財召自己所稱「首要任務即在看緊社區全體住戶之荷包,不容少數委員將公帑圖利他人」,他更「不應圖利自己」。財報「卡住」。委員會決議委託有國家証照的會計師快速辦理,何錯之有?2.額外支出4 萬元?連合約內應付的費用,江先生自己都搞不清楚,就含血噴人!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 00000*1.05=40195明細表就附在翔賀物業發票的請辦單上。」,毀謗自訴人之名譽㈡渠等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偽刻本案管委會之印章,至華南商業銀行北投分行,並以自訴人已辭去財務委員之理由,偽造存戶印鑑更換(含掛失)申請書,向華南商業銀行行使之,以聲請變更自訴人之印章,因認被告3 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 項加重毀謗罪嫌、第210 、216 、217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被告李健德於104 年8 月1 日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由被告鄭忠傑、游素珍及張桂美於會議中及被告蔡麗鳳於社區強力推動將社區管理事務委外經營之議案,並向住戶表示委外經營可讓楓丹白露社區每年省下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之管理費用,且可將社區先前所聘僱之員工平行移轉至物業管理公司,致該議案因而表決通過。嗣被告李健德將社區保全業務交由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賀公司)管理,告訴人即楓丹白露社區住戶陳達成、曾貴琴、曾郁文、許麗鈴發覺被告5 人不僅未將社區先前所聘僱之員工平行移轉至翔賀公司,且將社區管理事務委外經營亦無法省下150 萬元,反增加逾140 萬元以上之支出,被告江富德明知上開104 年8 月1 日之決議因未於10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而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認定該決議尚未成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仍於105 年2 月16日召開管理委員會,討論翔賀公司將於同年3 月10日進駐一事,致生損害於該社區全體住戶之財產。又被告游素珍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104 年12月19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委託書上虛偽記載日期為105 年12月19日,並將之交由社區住戶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社區全體住戶。因認被告李健德、鄭忠傑、游素珍、蔡麗鳳、張桂美均涉有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被告游素珍、江富德則均涉有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裁判日期:201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