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邵瀚葵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邵瀚葵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文欽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