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顧心文
顧舜文被 告 倪翊桀
林進偉臺北榮民總醫院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許佩霖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45 號重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法 官 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