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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附民字第 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4號原 告 黃立灶被 告 王公生(即王雨農之繼承人)

邱勤芬(即王雨農之繼承人)上列被告王雨農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王公生、邱勤芬為被告王雨農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6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程序之停止」(即第四章第四節)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被告王雨農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死亡,此有王雨農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又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訟,始為合法。查被告王雨農之全體繼承人為父親王公生、母親邱勤芬,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查。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5 款、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玉潔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