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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東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3094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6 年度士簡字第536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復認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撤銷原裁定。茲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6 年度易字第684 號),並判決如下:

主 文周東勇犯詐欺得利罪,共陸拾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周東勇因積欠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之保險費,無法持健保卡就醫,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持其不知情兄長周銘鐘之健保卡至位在新北市○○區○○路○○巷○ 號之汐止國泰綜合醫院(下稱汐止國泰醫院),訛稱自己為「周銘鐘」本人,使該院醫護人員陷於錯誤,以健保身分為周東勇提供醫療服務、計算費用,周東勇因而獲得免於支付健保補助部分醫療費用之利益,汐止國泰醫院嗣並向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申請如附表「申請金額」欄所示金額之健保給付。嗣周東勇於105 年12月19日向汐止國泰醫院醫師林秀立告知係冒用周銘鐘健保卡就醫,經該院人員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健保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後,可否減縮部分起訴事實,端視案件之同一性有無影響而定。就同一之基本社會事實與(非數罪性質之)實質上一罪之情形以言,雖減縮部分起訴事實,然於基本法律評價不生影響,是依檢察一體原則,檢察官自可當庭以言詞更正之,法院則不受拘束(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4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檢察官當庭請求刪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 、16所示2 列申請費用為(-120)點,申請金額新臺幣(下同)0 元之部分(但其他列申請費用非負數部分並不刪除)(見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1號卷【下稱本院簡字卷】第21頁),被告此部分行為若成立犯罪,與其經本院宣告有罪即附表編號6 、16所示部分,各有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揆諸上開見解,為檢察官所得當庭以言詞更正減縮。本院爰僅就檢察官減縮後之事實加以審理,先此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名稱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094號卷【下稱偵卷】第2 頁反面、第71頁反面、第83頁、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2121號卷【下稱本院審易字卷】第18頁、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684 號卷【下稱本院易字卷】第121 至123 頁)㈡證人周銘鐘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第6頁)。

㈢證人即健保署醫務管理科查核人員顏淑芬於警詢及本院準備

程序中之證述(見偵卷第4 至5 頁、本院易字卷第122 頁)。

㈣證人即汐止國泰醫院病歷室職員田祐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卷第7 至8 頁、本院易字卷第122頁)。

㈤汐止國泰醫院所提供「周銘鐘」健保卡之就診資料(見偵卷第10至17頁)。

㈥汐止國泰醫院所提供「周銘鐘」之健保申請費用明細表(見偵卷第18至30頁)。

㈦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見偵卷第31至63頁)。

㈧汐止國泰綜合醫院106 年4 月醫療費用更正明細表(見偵卷第93至103頁)。

㈨周東勇冒用周銘鐘之健保卡於101 年2 月25日至105 年12月

31日於汐止國泰醫院就醫申報之醫療費用明細表(見偵卷第

107 至112 頁、本院易字卷第32至34頁)。㈩周東勇、周銘鐘自104 年至105 年12月底在汐止國泰醫院就醫之病歷影本(見本院易字卷第37至118頁)。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申請金額」欄所示金額,均係依健保署所提供之醫療費用明細表記載(見偵卷第91至92頁、第107 至112 頁),惟依各該明細表,其將醫療費用申請點數換算為申請金額,除預防保健及藥費1 點以1 元計算外,其餘均係以105 年第2 季總額浮動點值0.000000000捨五入計算(見偵卷第92頁、第112 頁)。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核、申復、補報之醫療費用之核定、爭議及行政爭訟案件,每點核定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最近一季結算每點支付金額計算,或依受理當月之浮動及非浮動預估點值分別計算;非屬各總額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每點核定金額,以1 元計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第4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犯行自101 年3 月至105 年11月,其間醫療費用點數換算標準(點值)顯已橫跨數月甚至數季而有變動,應非一律依105 年第2 季總額浮動點值計算。是本案汐止國泰醫院因被告冒用健保卡而向健保署申請之金額,除各次癌症篩檢屬預防保健費用,固定以1 點1 元計算並無違誤外,其餘應均以健保署107 年1 月9 日健保北字第1061508309號函暨所附醫療費用明細表依各季平均點值計算者始為正確(見本院易字卷第30至34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申請金額」欄之記載容有誤會,爰予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四、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於附表編號1 至30犯行後,刑法第339 條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同條第2 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且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則規定:「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所定罰金數額應提高為30倍,即3 萬元;修正後刑法第33

9 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並增訂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第1 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 項)」,本次修正已提高詐欺罪之罰金法定刑上限為50萬元,且就具有上開加重要件時,提高法定刑為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整體觀察,本次應屬不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本案關於被告附表編號1 至30犯行部分,自應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即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

㈡被告持周銘鐘之健保卡看診,使汐止國泰醫院誤認其得以健

保身分看診,被告因而獲得免於支付自費身分與健保身分看診費用間差額之利益。是核被告附表編號1 至30所為(即自

101 年2 月25日起至103 年6 月5 日止之犯行),係犯103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至被告附表編號31至60所為(即自103 年7 月22日起至105 年11月17日止之犯行),則係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後刑法第33

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同一就診日期先後數次詐欺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分別出於同一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別,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至被告不同就診日期所為詐欺行為共60次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按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雖

不限於自行投案,即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但須有向該管司法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若於犯罪後,僅向被害人或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即與自首之條件不符(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65號判例意旨參照)。證人即汐止國泰醫院職員田祐齊於警詢證稱:被告於10

5 年12月15日主動向醫師林秀立告知是冒用周銘鐘健保卡就診,我得知後告知醫事組組長,院方便請警察來處理了等語(見偵卷第7 頁反面),可知被告僅向非有偵查職務之人陳述其犯罪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自不能適用自首規定予以減輕,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前僅於86年間有賭博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稱良好;其冒用周銘鐘健保卡就醫,使汐止國泰醫院向健保署申請每次數百元至2 萬多元不等之醫療費用給付,行為固有不該;惟醫療健康係人類最基本需求之一,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明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

(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此條文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條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可見醫療權利之不可或缺,乃經國內外所一致公認;本案被告既係無力繳納保費而不能使用自己健保卡,需冒用周銘鐘身分方能就醫,就醫目的亦均在治療自身所患之疾病,則其行為雖有不該,動機仍屬可憫;再參以被告雖不適用自首規定,然確係主動向汐止國泰醫院醫師自陳冒用健保卡之情事,且於偵審程序中亦能坦承犯行,又被告有持續分期補繳先前所欠繳健保費乙情,業據證人顏淑芬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72頁),並有健保保險費計算表、繳款收據、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申請書、核定書等件在卷可考(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2至56頁),足見被告犯後態度確屬良好;並衡及被告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及工作經驗(見本院易字卷第123 頁),及其因身心障礙具有社會福利資格乙情,有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存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25頁),以及依被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簡字卷第25至35頁),堪認被告經濟狀況確屬窘迫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薄懲。

㈤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雖冒用他人健保卡就醫,致罹法網,但其已開始補繳滯納之健保費,業如前述,且證人顏淑芬於警詢及偵查中均陳稱:以前只要欠費就鎖卡,現在考量到民眾就醫權益,欠費也不會控卡等語(見偵卷第5 頁、第72頁),則被告不致再冒用他人健保卡就醫。本院因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能認識其行為不當,當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刑法沒收相關法律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被告行為後之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沒收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被告冒用他人健保卡,使汐止國泰醫院僅向被告收取以健保身分就醫應負擔之醫療費用,其餘醫療費用,則向健保署申請如附表「申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倘被告未持他人健保卡而以自費身分就醫,此部分費用將依自費收費標準向被告計收,則被告因本案冒用健保卡行為,受有相當於健保與自費身分就醫費用差額之利益,為其犯罪所得,原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宣告沒收。惟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及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乃憲法第155 條、第157 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 項、第8 項所明定之基本國策,再加以依前開證人顏淑芬所述,現健保制度已經改變,縱使民眾欠費,亦不限制民眾持健保卡就醫之權益。足見健保制度與一般商業保險,係要保人藉由繳納保險費,分攤保險事故發生時帶來之風險,迥不相同。此制度實帶有社會福利政策之性質,其保險給付並非以保險費之繳納為必要條件,亦非僅為保險費之對價。再加以被告原本即係健保之保險對象,僅因無力繳納保險費,無法使用自己健保卡,方冒用兄長健保卡就醫,其經濟現況仍屬窘迫,亦已如前述,倘若沒收其犯罪所得,勢將使其經濟狀況陷入困頓,亦與健保制度保障弱勢就醫權益之政策目的背道而馳。是本院認於本案沒收被告犯罪所得,將有過苛之虞,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33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啓帆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民國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103 年6 月18日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就診日期 │申請醫療│點值 │申請金額│科別 │疾病名稱 ││ │ │費用點數│(新臺│(新臺幣│ │ ││ │ │ │幣元)│元) │ │ │├──┼─────┼────┼───┼────┼─────┼──────────────┤│1 │101/02/25 │29,941 │0.9097│27,237 │神經科 │伴有腦梗塞之腦動脈阻塞 ││ │至 │ │ │ │ │ ││ │101/03/03 │ │ │ │ │ ││ ├─────┼────┤ ├────┼─────┼──────────────┤│ │101/02/25 │6,622 │ │6,024 │急診醫學科│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2 │101/03/06 │399 │ │363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1/03/06 │7,188 │ │6,539 │復健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101/03/06 │50 │0.9282│46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3 │101/03/29 │326 │0.9097│297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4 │101/04/12 │1,088 │0.9282│1,010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5 │101/05/10 │1,400 │ │1,299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1/05/10 │7,188 │ │6,672 │復健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6 │101/05/31 │4,800 │ │4,455 │復健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7 │101/06/07 │1,528 │ │1,418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101/06/07 │1,325 │0.9217│1,221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8 │101/08/02 │1,528 │ │1,408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1/08/02 │1,325 │ │1,221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1/08/02 │530 │ │489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9 │101/09/27 │1,926 │ │1,775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101/09/27 │1,723 │0.9083│1,565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10 │101/11/22 │1,923 │ │1,747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1/11/22 │1,720 │ │1,562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11 │102/01/17 │1,933 │0.9134│1,766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2/01/17 │1,730 │ │1,580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2/01/17 │780 │ │712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12 │102/03/14 │2,266 │ │2,070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102/03/14 │2,063 │0.9393│1,938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13 │102/05/09 │2,293 │ │2,154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2/05/09 │2,090 │ │1,963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14 │102/07/04 │2,724 │0.9213│2,510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2/07/04 │2,146 │ │1,977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2/07/04 │780 │ │719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15 │102/08/16 │4,753 │ │4,379 │急診醫學科│腦內出血 │├──┼─────┼────┤ ├────┼─────┼──────────────┤│16 │102/08/19 │467 │ │430 │急診醫學科│心悸 │├──┼─────┼────┤ ├────┼─────┼──────────────┤│17 │102/08/29 │2,349 │ │2,164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2/08/29 │2,146 │ │1,977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18 │102/10/24 │4,750 │0.9195│4,368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2/10/24 │1,747 │ │1,606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19 │102/11/01 │630 │ │579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 │102/11/01 │162 │ │149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20 │102/11/15 │215 │ │198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21 │102/12/13 │598 │ │550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 │102/12/13 │395 │ │360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22 │102/12/19 │2,145 │ │1,972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102/12/19 │200 │1.0000│200 │家醫科 │大腸癌篩檢 ││ ├─────┼────┼───┼────┼─────┼──────────────┤│ │102/12/19 │1,942 │0.9120│1,771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23 │102/12/27 │1,168 │0.9195│1,074 │牙科 │牙周病 │├──┼─────┼────┼───┼────┼─────┼──────────────┤│24 │103/02/07 │598 │0.9120│545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 │103/02/07 │395 │ │360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25 │103/02/13 │2,145 │ │1,956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3/02/13 │1,942 │ │1,771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26 │103/04/01 │395 │0.9315│368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 │103/04/01 │598 │ │557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27 │103/04/10 │1,964 │ │1,829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3/04/10 │1,761 │ │1,640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28 │103/05/03 │130 │1.0000│130 │牙科 │口腔癌篩檢 │├──┼─────┼────┼───┼────┼─────┼──────────────┤│29 │103/05/27 │395 │0.9315│368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 │103/05/27 │598 │ │557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30 │103/06/05 │1,859 │ │1,732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3/06/05 │1,656 │ │1,543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31 │103/07/22 │609 │0.9107│555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 │103/07/22 │406 │ │370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32 │103/07/31 │2,202 │ │2,005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3/07/31 │1,999 │ │1,820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33 │103/09/19 │882 │ │803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103/09/19 │679 │0.9231│627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34 │103/09/25 │2,236 │0.9107│2,036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103/09/25 │2,033 │0.9231│1,877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35 │103/11/07 │882 │ │814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 │103/11/07 │679 │ │627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36 │103/11/20 │2,208 │ │2,038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3/11/20 │2,005 │ │1,851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37 │103/12/02 │207 │ │191 │眼科 │急性結膜炎 │├──┼─────┼────┤ ├────┼─────┼──────────────┤│38 │103/12/09 │258 │ │238 │眼科 │急性結膜炎 │├──┼─────┼────┼───┼────┼─────┼──────────────┤│39 │104/01/02 │679 │0.9313│632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 │104/01/02 │882 │ │821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40 │104/01/15 │2,031 │ │1,891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4/01/15 │1,828 │ │1,702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4/01/15 │290 │ │270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41 │104/02/27 │882 │ │821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 │104/02/27 │679 │ │632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42 │104/03/12 │2,031 │ │1,891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104/03/12 │1,636 │0.9398│1,538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43 │104/04/24 │877 │ │824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 │104/04/24 │674 │ │633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44 │104/05/07 │1,636 │ │1,538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4/05/07 │1,839 │ │1,728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45 │104/06/12 │877 │ │824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104/06/12 │674 │0.9314│628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46 │104/06/25 │1,839 │0.9398│1,728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104/06/25 │1,636 │0.9314│1,524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4/06/25 │340 │ │317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47 │104/08/07 │674 │ │628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 │104/08/07 │877 │ │817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 │104/08/07 │674 │ │628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48 │104/08/20 │1,636 │ │1,524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4/08/20 │1,839 │ │1,713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49 │104/09/21 │205 │ │191 │眼科 │淚液薄膜不足 │├──┼─────┼────┼───┼────┼─────┼──────────────┤│50 │104/10/15 │1,839 │0.9161│1,685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4/10/15 │1,636 │ │1,499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51 │104/10/30 │877 │ │803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 │104/10/30 │674 │ │617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 │104/10/30 │674 │ │617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52 │104/12/10 │1,636 │ │1,499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 ├─────┼────┤ ├────┼─────┼──────────────┤│ │104/12/10 │1,949 │ │1,785 │神經科 │診斷欠明之急性腦血管疾病 │├──┼─────┼────┼───┼────┼─────┼──────────────┤│53 │105/01/22 │877 │0.9236│810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 │105/01/22 │674 │ │623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 │105/01/22 │674 │ │623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54 │105/02/04 │1,180 │ │1,090 │神經科 │其他腦血管疾病 ││ ├─────┼────┤ ├────┼─────┼──────────────┤│ │105/02/04 │1,383 │ │1,277 │神經科 │其他腦血管疾病 │├──┼─────┼────┤ ├────┼─────┼──────────────┤│55 │105/03/31 │1,414 │ │1,306 │神經科 │其他腦血管疾病 ││ ├─────┼────┼───┼────┼─────┼──────────────┤│ │105/03/31 │340 │0.9315│317 │神經科 │其他腦血管疾病 ││ ├─────┼────┤ ├────┼─────┼──────────────┤│ │105/03/31 │1,184 │ │1,103 │神經科 │其他腦血管疾病 │├──┼─────┼────┤ ├────┼─────┼──────────────┤│56 │105/04/15 │917 │ │854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 │105/04/15 │674 │ │628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 ├────┼─────┼──────────────┤│ │105/04/15 │674 │ │628 │心臟血管科│心臟節律不整 │├──┼─────┼────┤ ├────┼─────┼──────────────┤│57 │105/05/26 │1,427 │ │1,329 │神經科 │其他腦血管疾病 ││ ├─────┼────┤ ├────┼─────┼──────────────┤│ │105/05/26 │1,184 │ │1,103 │神經科 │其他腦血管疾病 │├──┼─────┼────┼───┼────┼─────┼──────────────┤│58 │105/07/21 │1,863 │0.9098│1,695 │神經科 │其他腦血管疾病 ││ ├─────┼────┤ ├────┼─────┼──────────────┤│ │105/07/21 │1,620 │ │1,474 │神經科 │其他腦血管疾病 │├──┼─────┼────┤ ├────┼─────┼──────────────┤│59 │105/09/20 │1,947 │ │1,771 │神經科 │其他腦血管疾病 ││ ├─────┼────┼───┼────┼─────┼──────────────┤│ │105/09/20 │1,670 │0.8983│1,500 │神經科 │其他腦血管疾病 │├──┼─────┼────┤ ├────┼─────┼──────────────┤│60 │105/11/17 │1,614 │ │1,450 │神經科 │其他腦血管疾病 ││ ├─────┼────┤ ├────┼─────┼──────────────┤│ │105/11/17 │1,829 │ │1,643 │神經科 │其他腦血管疾病 │├──┴─────┼────┼───┼────┼─────┴──────────────┤│合 計│206,388 │ │189,894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