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字第1435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43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婉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290
6 號、第13431 號、第13987 號)及追加起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1317號、107 年度偵字第14794 號、第15822 號、第17374 號、第17375 號、第158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一○七年度審易字第二四七一號、第二六二七號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婉君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2日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2471號、第2627號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公訴人另聲請併案審理,應認尚有併辦案件而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