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字第95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榆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221、6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一○七年度審易字第一二一○號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榆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以10
7 年度審易字第121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公訴人另聲請併案審理,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雖為法律單一之同一案件,惟被害人各有不同,本院認本件不得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行通常審判程序,是以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法 官 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