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建成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錢衍蓁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