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翁宇宏兼法定代理人 邱筱芸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如君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李俊福
李俊福駕駛「766-2C」號營業小客車之登記車主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錢衍蓁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