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9號原 告 陳志宏被 告 陳俊堂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99號),經原告就機車毀損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俊堂因交通事故,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雖就機車毀損修理費用新臺幣35,850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乃業務過失傷害,原告因犯罪所生之損害,僅醫療費、交通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以上另裁定移送民事庭)而已,原告主張之機車毀損修理費,顯非因起訴之犯罪事實所發生之損害,自不得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應將此部分請求,予以駁回。其此部分之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丁梅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