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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7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73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政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7810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 年度士簡字第44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辯論終結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107 年度偵字第9794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8-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