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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審訴字第 4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48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俊升選任辯護人 陳重言律師

黃儉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更正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5 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關「107 年12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 年12月1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所為之107 年度審訴字第482 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葵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9-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