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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易字第 4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48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金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金玲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金玲於民國107 年5 月12日下午5 時許,在新北市○○區○市○路4 段埤島里公車站前,因騎乘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而逕行迴轉,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警員王健霖及諶啟天依法攔停,吳金玲因而心生不滿,其知悉王健霖乃依法執行取締、舉發交通違規及攔停查證身分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對王健霖當場辱罵「神經病」之侮辱性言語(公然侮辱罪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卷附證人即警員王健霖於107 年5 月12日製作之職務報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且此乃警員針對個案制作之文書,並非經常處於可公開檢查之狀態,倘有錯誤,亦難以發現而得及時糾正,其真實之保障性不高,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4 之立法理由,非屬該條第1 款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各款所定可例外作為證據之要件,被告吳金玲復爭執該文書之證據能力(見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8

6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8頁),自應排除該職務報告之證據能力。

㈡除上開證據外,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之有關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且於審理調查證據時亦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8、55-56 頁),公訴人亦未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爭執,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實體部分: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因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逕行迴轉,而為警員攔停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當時是王健霖先動手拉住我的機車,使我摔在地上,我只是交通違規而已,也沒有要逃跑,王健霖將我拉下車違反比例原則,之後王健霖又抓住我的手,我請王健霖放手,並問我受傷的話要如何處理,但王健霖說他太胖,會追不上我,我說我人車都在這邊要怎麼跑,但王健霖還是堅持拉著我的手,假如我會跑掉,我不會待在那邊,我會車子騎了就走,後來我說要打電話,因為手機在包包裡,王健霖就同意讓我打電話,並放開我的手,我才在低頭的時候說了一句「神經」,勘驗密錄器光碟時雖然有聽到我當時是說3 個字,但我講的應該是「神經啊」而不是「神經病」,且「神經」是我的口頭禪,我沒有正對王健霖講,也不是要罵王健霖,這樣的字眼在不經意下可能會脫口而出,我態度不好,但我沒有口出惡言,態度不好不表示犯罪,被開罰單心情自然會不好云云。

㈡經查:

1.被告於107 年5 月12日下午5 時許,在新北市○○區○市○路○ 段埤島里公車站前,因騎乘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而逕行迴轉,而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警員王健霖及諶啟天攔停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6頁),核與證人王健霖之證述相符(見本院卷第52頁),並有證人王健霖於案發時以密錄器錄製之錄影光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5 月29日就該光碟勘驗後所製作之勘驗筆錄、本院107 年9 月11日勘驗筆錄及所附翻拍照片103 張、107 年5 月12日由證人王健霖開立之舉發被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GOOGLE網站街景功能下載列印之案發現場道路照片6 張在卷可查(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7707號卷【下稱偵卷】第11、26頁、本院卷第23-27 、38-50 、67-119頁,錄影光碟放置於偵卷後附光碟存放袋內),前開事實,首堪認定。

2.證人王健霖於本院證稱:107 年5 月12日下午5 時許,我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擔任警員,當時我與諶啟天一同在新北市○○區○市○路執勤,該處設有兩段式左轉標誌,前方也設有待轉區,但被告在該處直接迴轉,因此我當場將被告攔下來,在案發前面1 、2 分鐘,被告說他證件給我後跑掉就好,且因被告當時情緒激動、一直咆哮,我考量當時狀況,如果被告真的騎車跑掉,可能車速會過快,有危險發生,因此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之規定,客觀合理懷疑有危害會發生,而強制被告離車,被告離車後情緒還是很激動,因為被告還是有可能會騎車離開,因此我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 條規定抓住被告手腕控制,後來被告說她要打電話,另一位警員諶啟天說好,我也同意讓被告打,在我鬆開被告手的過程中,還沒完全鬆開時被告就甩開,對我瞄了一眼罵「神經病」,我才依法將被告逮捕等語(見本院卷第52-54 頁),而本案被告為警員攔停、取締經過之錄影光碟經本院勘驗,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有本院107 年9月11日勘驗筆錄及所附翻拍照片103 張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8-50 、67-119頁),依本院前述勘驗結果,可知當日①下午4 時53分36秒許,被告因騎乘機車違規迴轉,而為警員攔停。②下午4 時54分24秒許,被告遞交身分證件予警員諶啟天。③被告後出言「哪有這種道理呀!」、「那我們不是還要到對面車道然後再迴轉!」、「我車已經會迴轉耶我又不是從那邊的車道轉過來的!」、「因為我迴轉這麼多次從來沒有被開過單呀!」等詞,而表示不服警員取締其騎車迴轉之行為,復向證人王健霖陳稱「你是要開多久!」、「那我可以直接開走證件留給你呀!」、「我趕時間!」、「你可以快一點嗎!」、「我有家庭!我有家庭!」、「拼幾個名字而已開這麼久!」,而多次表明其不耐等候。④證人王健霖於下午5 時0 分26秒許,要求被告下車,惟遭被告所拒,證人王健霖即於下午5 時0 分42秒許,以腕力強制被告下車(即勘驗翻拍照片36之1 至41,見本院卷第85-87 頁)。

⑤被告離車後,證人王健霖於下午5 時0 分56秒許起,以手抓住被告手腕(即勘驗翻拍照片42,見本院卷第88頁),至同日時3 分16秒許,被告表示想要打電話,但因遭證人王健霖拉住而無法撥打等詞,警員諶啟天於同分17秒表示同意讓被告撥打電話,後被告即於同分20秒出言「神經病」之詞,隨後證人王健霖即以現行犯之規定將被告逮捕等情,應堪認定,上開勘驗結果,核與證人王健霖所證被告當時曾表示證件交出後跑掉就好,後其強制被告離車,再抓住被告手腕控制,因被告表示欲打電話,鬆手後被告出言「神經病」等詞之情節相符,足認證人王健霖所證經過,應堪採信。

3.按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所謂依法,指依據法令而言,故公務員所執行者,若非法令內所應為之職務,縱對之施以強暴脅迫,除其程度足以構成他項罪名者,得論以他罪外,要難以妨害公務論,若所施之強暴脅迫,係出於防衛公務員不法執行之職務,而其行為並未過當者,亦即無犯罪之可言,最高法院著有24年上字第348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罪,亦係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要件,與前開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規定不無不同,自應為相同解釋,而查:

⑴按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

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證人王健霖與一同執勤之警員諶啟天當時確實身著警察制服,有前述勘驗筆錄所附翻拍照片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7-119頁),佐以本院前述勘驗結果,顯示證人王健霖當時向被告表示「麻煩靠旁邊停車,靠旁邊停車」、「就跟你說這邊要兩段式左轉你沒聽到嗎!」,警員諶啟天則向被告表示「法規就這樣子規定呀」、「只是你剛好沒被攔到而已呀」,有本院107 年9 月11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9-41 頁),復有證人王健霖所簽具被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而逕行迴轉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1頁),該紙舉發單並蓋有「警員王健霖」之職名章,均足見證人王健霖當時係依據前開法規執行取締及舉發交通違規職務。

⑵又按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

1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警察對於交通違規而可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者,依法得予以攔停,並得先行查證身分或相關證件,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查證其身分」,其程序應包含判斷受盤查人所提出之證件與本人是否相符、該人是否係經通報協尋之失蹤人口、是否經司法機關發佈通緝、是否經通報為違法居留之外籍人士、所使用交通工具是否經通報為失竊車輛等,並非僅需受盤查人出示證件即完成該程序,如此解釋始能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 條所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之立法目的,惟該查證身分過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本案被告當時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而逕行迴轉,自屬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形,揆諸前開規定,證人王健霖及警員諶啟天自得依法將之攔停,並要求被告出示相關證件並查證其身分,而依本院前述勘驗結果,可知被告當日為警攔停後,於下午4 時54分24秒許即已遞交身分證件予警員供查驗身分,惟後證人王健霖於同日時56分12秒表示「小電腦登不進去」、於同日時58分47秒表示「叫值班查」、警員林秉翰於同日時59分57秒表示「LINE上的證號,幫查洞么」、於同日下午5 時0 分

4 秒向被告表示「看你有沒有前科而已啦」,有前開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0、42頁),可知當時對於被告之身分查驗尚未完成,且被告為警攔查後,已多次表示不服警員取締,復多次表明其不耐等候,甚而出言「那我可以直接開走證件留給你呀!」之詞,業如前述,證人王健霖為查明被告身分,防止被告逕行離開,而以手拉住被告,其行為顯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 項第1 款而為,且證人王健霖僅有以手拉住被告手腕,並未對被告施以擒拿或使用警械,應認屬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且未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難認警員此部分所為,有何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證人王健霖雖於本院證稱:被告離車後情緒還是很激動,因為被告還是有可能會騎車離開,因此我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 條規定抓住被告手腕控制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惟觀諸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 條第1 項所規定各款事由,係受盤查對象已涉有或即將涉有犯罪、防止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或受盤查對象行經指定或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被告為本案犯行前,並未涉嫌犯罪,縱有違反交通法規之情形,其行為亦已結束,亦難認有何具體危害可言,而警員攔停處亦非指定或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證人王健霖自不得以該規定對被告進行盤查及確認身分,證人王健霖前開所證,應係對於前揭法規有所誤會所致,然縱證人王健霖當時對於法規有所誤解,惟當時情形既已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 項第1 款查證身分之規定,自不能認其所為有何違法之處。準此,證人王健霖於執行前開取締及舉發交通違規職務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第8 條第

1 項第1 款查證被告身分,並以手拉住被告手腕,以阻止被告離去,核屬執法有據,且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足認證人王健霖當時確係依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規定,執行取締、舉發交通違規及攔停查證身分職務之公務員無訛。

4.復按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侮辱公務員罪,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公務員為構成要件。所謂當場侮辱,係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場所侮弄折辱而使公務員難堪而言,行為人以言語或舉動侮弄折辱均屬之,且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當時視聽所能及之處所為之,即足以構成本罪;是否構成侮辱,應就行為人前後連貫之語意、舉動及當時之態度、語氣等,是否含有輕蔑侮辱之意思以為斷。而行為人主觀上只要對於公務員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所認識,進而決意當場侮辱者,即具備本罪之犯罪故意。次按所謂「侮辱」,係指直接對人漫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徵之本院前述勘驗結果,顯示被告被攔停後即出言「哪有這種道理呀!」、「那我們不是還要到對面車道然後再迴轉!」、「我車已經會迴轉耶我又不是從那邊的車道轉過來的!」、「因為我迴轉這麼多次從來沒有被開過單呀!」、「就被開罰單不爽阿!怎樣!」、「我為什麼要給你開單!」、「我迴轉這麼多次從來沒有一次開過單!」、「你是要開多久!」、「那我可以直接開走證件留給你呀!」、「我趕時間!」、「你可以快一點嗎!」、「我有家庭!我有家庭!」、「拼幾個名字而已開這麼久!」,有本院前開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而被告遭證人王健霖依前開法規拉住手腕,而無法離去,業說明如前,顯然被告當時係因遭警員攔停欲開單告發,且無法立即離去,氣憤之餘,乃口出「神經病」等語,依當時場景及被告語氣、態度等情況綜合觀之,其發言顯具有針對性,足認被告上開言語係因不滿證人王健霖前開開單告發及拉住其手腕之行為,且該言論,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足以貶損、侮辱依法執行職務警員之社會評價,顯已逾越表現言論自由之必要性及適當性。則被告以客觀上足使人感受侮辱之言詞,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其有侮辱依法執行職務警員之故意,亦堪認定,而構成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侮辱公務員罪,已屬灼然。

5.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之說明:⑴被告雖辯稱其係遭證人王健霖先行動手拉下機車,其僅係交

通違規,證人王健霖將其拉下車違反比例原則云云,而本院前述勘驗結果,顯示證人王健霖確於當日下午5 時0 分42秒許,以腕力強制被告下車,有本院前述勘驗筆錄及翻拍照片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3-44 、85-87 頁),惟證人王健霖強制被告離車之時間為當日下午5 時0 分42秒許,而被告出言辱罵證人王健霖之時間則為同日時3 分16秒,業如前述,相隔已逾2 分鐘,且證人王健霖後續抓住被告手腕之行為於法有據,且未逾越必要之程度,亦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自不得對依法執行公務之證人王健霖加以侮辱,尚不因證人王健霖先前有無強制被告下車而有影響,被告前開辯解,核非可採。

⑵被告復辯稱其人車都在該處,如何逃跑云云,惟被告當時確

有出言「那我可以直接開走證件留給你呀!」之詞,業如前述,縱然被告遭證人王健霖拉住手腕後,即改口稱「我幹嘛跑掉!」、「我車子在這跑個屁呀!」云云,有本院前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6頁),然被告前既已有欲直接騎乘機車駛離現場之言語,證人王健霖自可衡諸當時情況,而合理懷疑若未施以腕力,被告將有逕行離去之可能,進而為前述拉住被告手腕之舉,被告前開辯解,亦非可採。

⑶被告另辯稱其當時係說「神經」、「神經啊」,而非「神經

病」,且該詞為口頭禪,其亦非針對證人王健霖辱罵云云,然被告當時實係出言「神經病」,業經本院勘驗明確,且該發言係被告不滿證人王健霖之行為所為,顯具有針對性等情,業如前述,被告前開辯解,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6.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侮辱公務員之犯行洵堪認定,其所辯顯係臨訟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應予依法論科。

㈢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

公務員罪。爰審酌被告因違反交通法規為警攔停而心生不滿,對證人王健霖當場辱罵「神經病」等語之犯罪經過,及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亦未與證人王健霖達成和解之犯罪後態度,兼衡被告未曾受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素行尚可,及其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 名子女、與配偶、子女及婆婆同住、現為家庭主婦(見本院卷第59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儀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表┌────────────────────────────────┐│16:53:36被告:哪有這種道理呀! ││16:53:38王健霖:麻煩靠旁邊停車,靠旁邊停車。 ││16:53:39諶啟天:確認一下就好。 ││16:53:42被告:那你說怎麼會是這樣子迴轉! ││16:53:44諶啟天:法規就這樣子規定呀。 ││16:53:46被告:是嗎! ││16:53:47王健霖:是呀不要懷疑,就真的是這樣我們幹嘛騙你這種問題││ 這種事情。 ││16:53:49諶啟天:不騙你呀騙你幹嘛! ││16:53:54被告:那我們不是還要到對面車道然後再迴轉! ││16:53:55被告:哪有這種道理呀! ││16:53:55王健霖:對呀!就是這樣,不是什麼道理就是這樣。 ││16:54:02王健霖:到旁邊停車。 ││ 諶啟天:我們都有說明了對不對? ││16:54:24(被告遞交身分證件給諶啟天) ││16:54:28王健霖:車子是本人的嗎? ││16:54:30被告:不然是誰的! ││16:54:32王健霖:我問你你兇什麼啦? ││16:54:33被告:沒有呀沒有道理呀! ││16:54:35諶啟天:沒有道理什麼! ││16:54:37被告:我車已經會迴轉耶我又不是從那邊的車道轉過來的! ││16:54:41諶啟天:好如果是這樣了話那到時候就…。 ││16:54:43(對講機:么八么五) ││16:54:45(對講機:麻煩請那邊的號誌配合這邊一下喔) ││16:54:54被告:因為我迴轉這麼多次從來沒有被開過單呀! ││16:54:58王健霖:我告訴你態度好一點啦。 ││16:55:00被告:不是呀! ││16:55:01王健霖:就跟你說這邊要兩段式左轉你沒聽到嗎! ││16:55:03被告:從那邊過,我... ││16:55:04王健霖:阿你迴轉要轉兩次啦,在那邊兇什麼! ││16:55:07諶啟天:好啦好啦。 ││16:55:10王健霖:把你在那邊攔下來在那邊批配叫。 ││16:55:12被告:就被開罰單不爽阿!怎樣! ││16:55:14王健霖:所以!怎樣! ││16:55:15被告:怎樣! ││16:55:16王健霖:所以就叫你靠邊停車我開單呀! ││16:55:19被告:我為什麼要給你開單! ││16:55:27(對講機:新勢國小學生頻道,靠近家樂福的那一端,然後有││ 一個. . 標線施工的車) ││16:55:34被告:你假如說我從那邊過來要兩段式我還能接受,你叫迴轉││ 我用兩段式我不能接受! ││16:55:41(回報你說標線施工怎麼樣!) ││16:55:47(對講機:新勢國小前的人行道,說有一部標線施工的車輛違││ 停在人行道上) ││16:55:57(對講機:好,收到) ││16:56:03(對講機:兩洞洞兩洞么拐呼叫) ││16:56:08(對講機:回答) ││16:56:09王健霖:查洞么,拍照查洞么。 ││16:56:11(對講機:學長手邊還有人嗎!) ││16:56:12王健霖:小電腦登不進去。 ││16:56:19(對講機:是什麼事情!) ││16:56:20被告:我迴轉這麼多次從來沒有一次開過單! ││16:56:22被告:為什麼會這兩次開我單! ││16:56:24(對講機:么六六這邊,謝謝) ││16:56:27諶啟天:只是你剛好沒被攔到而已呀。 ││16:56:29被告:哪有沒有被攔到!這裡車這麼少會沒有被攔到! ││16:56:32王健霖:好啦你安靜一點啦。 ││16:56:34王健霖:你安靜一點啦。 ││16:56:45被告:如果從淡金路上來要兩段式我還能接受,這樣子下來要││ 兩段式… ││16:56:59被告:你是要開多久! ││16:57:04王健霖:我告訴你,盤查身分可以3小時。 ││16:57:07被告:我不能給你3小時,我又不是車禍! ││16:57:08王健霖:又不一定要是車禍,我盤查你最多就是可以3 小時,││ 什麼車禍! ││16:57:14被告:那我可以直接開走證件留給你呀! ││16:57:16王健霖:你直接開走那我再多一張不服取締! ││16:57:18被告:不服取締我怎麼會證件給你! ││16:57:20王健霖:阿你就跑走了阿,如果你又跑走… ││16:57:23被告:阿我給你證件你不就…! ││16:57:24王健霖:你小聲一點啦!吵什麼! ││16:57:28(呼叫兩零三喔) ││16:57:31(R3H,你現在,英專路25號,康是美店家…) ││16:57:36被告:又不是在淡金路過來的,竟然來開我單! ││16:57:41(好等一下就去) ││16:57:44(收到) ││16:57:51(兩洞么) ││16:57:52被告:我淡金路來要兩段式還OK,我這樣迴轉也要給我…(後││ 尚有聲音但聽不清楚內容為何) ││16:57:57被告:誰會給你要等兩個紅燈呀! ││16:58:04被告:不知道切入是淡金路。 ││16:58:18被告:可以開快一點嗎! ││16:58:19被告:我趕時間! ││16:58:19王健霖:你可以安靜一點嗎! ││16:58:21被告:我趕時間! ││16:58:21王健霖:所以呢! ││16:58:22被告:你可以快一點嗎! ││16:58:22王健霖:阿你安靜一點可以嗎! ││16:58:24被告:我有家庭!我有家庭! ││16:58:26王健霖:隨便你啦。 ││16:58:28被告:幾個字而已開這麼久! ││16:58:31王健霖:你講完沒! ││16:58:32被告:拼幾個名字而已開這麼久! ││16:58:32王健霖:你講完沒! ││16:58:34被告:還沒! ││16:58:37被告:幾個字而已還開這麼久! ││16:58:47王健霖:叫值班查。 ││16:59:11被告:你們是開多久了! ││16:59:20(諶啟天:兩三洞,兩三洞呼叫) ││16:59:33(諶啟天:兩三洞,兩三洞) ││16:59:35(諶啟天:兩三洞兩三洞,兩三么呼叫) ││16:59:47(王健霖:兩三洞兩三么呼叫) ││16:59:52王健霖:你傳了嗎! ││16:59:57(諶啟天:LINE上的證號,幫查洞么) ││17:00:00被告:在查我什麼什麼資料! ││17:00:04諶啟天:看你有沒有前科而已啦。 ││17:00:07被告:前科! ││17:00:12王健霖:我就…。 ││17:00:12被告:我(中間聽不清楚)沒有在跟你講話! ││17:00:14被告:我沒有跟你講話! ││17:00:14王健霖:我就跟你說過依據警使法… ││17:00:15被告:我沒有跟你講話! ││17:00:15被告:我沒有跟你講話! ││17:00:17被告:我沒有跟你講話! ││17:00:17王健霖:我就跟你說過依據警使法… ││17:00:18被告:我沒有跟你講話! ││17:00:19被告:我沒有跟你講話! ││17:00:20被告:我沒有跟你講話! ││17:00:20王健霖:我就跟你說過依據警使法我可以盤查你身分3 個小時││ ! ││17:00:21被告:我沒有跟你講話! ││17:00:22被告:我沒有跟你講話! ││17:00:23被告:我沒有跟你講話! ││17:00:25被告:我在跟他講話! ││17:00:26王健霖:小姐現在麻煩你下車! ││17:00:27被告:我為什麼要跟你下車! ││17:00:28王健霖:現在麻煩你下車! ││17:00:29被告:我不想下車! ││17:00:30諶啟天:好了啦好了啦好了啦。 ││17:00:31王健霖:現在麻煩你下車! ││17:00:32被告:我不想下車! ││17:00:33王健霖:現在麻煩你下車! ││17:00:33諶啟天:好了好了啦! ││17:00:35王健霖:現在給我下車! ││17:00:38王健霖:下車! ││17:00:42(王健霖以右手抓住被告左手) ││17:00:43被告:你對我人身攻擊喔! ││17:00:44諶啟天:欸欸欸欸欸欸。 ││17:00:45王健霖:現在麻煩你下車! ││17:00:48被告:給我放開喔! ││17:00:49王健霖:我告訴你現在依據警使法強制你離車! ││17:00:51被告:你給我放開喔! ││17:00:53被告:阿~(被告自機車倒地,身體離開機車。) ││17:00:55王健霖:下車!(被告以右手解開安全帽) ││17:01:00(被告脫去安全帽) ││17:01:04被告:給我放開喔! ││17:01:05王健霖:你幹嘛打我! ││17:01:06被告:你嗎呀你把我車摔倒你敢說嗎! ││17:01:08王健霖:我叫你下車你有沒有聽到! ││17:01:10被告:你給我放手! ││17:01:11王健霖:叫你下車有沒有聽到! ││17:01:11被告:放手! ││17:01:13被告:放手! ││17:01:14王健霖:我告訴你你涉嫌妨害公務! ││17:01:17被告:你給我放手! ││17:01:18諶啟天:好啦小姐你們大家都冷靜一點好不好,不要那麼激動││ 好不好不要那麼激動。 ││17:01:21被告:給我放手! ││17:01:22諶啟天:不要那麼激動不要那麼激動吼。 ││17:01:23被告:放! ││17:01:24王健霖:不放! ││17:01:25被告:放! ││17:01:25王健霖:你現在涉嫌妨害公務你拿著! ││17:01:27被告:我妨害你什麼公務! ││17:01:29王健霖:你剛剛打我,你現在涉嫌妨害公務。 ││17:01:30被告:你剛剛你害我摔倒,你有側錄喔。 ││17:01:33王健霖:我強制你離車。 ││17:01:33被告:你有側錄喔。 ││17:01:35王健霖:好,沒關係找檢察官。 ││17:01:36被告:你給我放開喔! ││17:01:39被告:放喔! ││17:01:41被告:給我放喔! ││17:01:43王健霖:我現在強制你離車! ││17:01:44被告:你讓我黑青了話我告你喔! ││17:01:47王健霖:我告訴你我現在一定告你! ││17:01:49被告:你給我放手喔你剛害我摔倒喔! ││17:01:51被告:你破壞我車子喔! ││17:01:53王健霖:我強制你離車有沒有聽到! ││17:01:55被告:你放手! ││17:01:58被告:你願不願放! ││17:01:58(諶啟天:兩三洞,兩三么呼叫) ││17:01:59(對講機:喂!) ││17:02:07(諶啟天:兩三洞,兩三么呼叫) ││17:02:09(對講機雜訊) ││17:02:13(諶啟天:所內還有沒有人阿!過來淡金路新市二路口以下支││ 援一下) ││17:02:16被告:我要打電話你放手! ││17:02:18王健霖:我怕你會跑掉,我現在以腕力控制你! ││17:02:20(對講機:收到) ││17:02:21被告:我跑掉(中間語意不清難以確認內容)我跑個屁呀! ││17:02:23王健霖:我怎麼知道你多會跑! ││17:02:25王健霖:我跑不過你我太胖阿! ││17:02:26 (兩三么聽到請回) ││17:02:26被告:你太胖你記什麼警察做假的阿! ││17:02:29王健霖:你剛才說得是什麼! ││17:02:30被告:我說你們警察做假會跑不動阿! ││17:02:32王健霖:你剛才是說我什麼! ││17:02:33被告:我說你們警察做假會跑不動阿! ││17:02:34王健霖:你剛才說我什麼! ││17:02:36被告:我剛剛說什麼! ││17:02:37王健霖:要不要在最好講清楚點! ││17:02:38被告:我說你是做警察的會跑不動嗎! ││17:02:42(淡金路左轉新市二路) ││17:02:43王健霖:我怕我跑不過你可不可以! ││17:02:45被告:你放喔! ││17:02:46王健霖:我不放。 ││17:02:46被告:你等下黑青我可以告你吧! ││17:02:49王健霖:你黑青也是你的事! ││17:02:50被告:我說我現在… ││17:02:51王健霖:因為你抗拒! ││17:02:52被告:我現在已經下車了! ││17:02:54王健霖:所以呢我怕你跑掉啦! ││17:02:55被告:我幹嘛跑掉! ││17:02:57諶啟天:好啦,不要。 ││17:02:59被告:我車子在這跑個屁呀! ││17:03:01王健霖:安靜一點啦! ││17:03:02被告:喔。(被告將身上包包拿下) ││17:03:04被告:包包給你,我跑得掉嗎! ││17:03:07諶啟天:好啦不要這麼激動好不好我們在查,在查一下身分,││ 你先配合一下好不好。 ││17:03:10諶啟天:大家配合一下。 ││17:03:12諶啟天:配合一下,好不好。 ││17:03:14被告:我知道我要打電話不行嗎! ││17:03:14諶啟天:你打電話可以呀阿你不要… ││17:03:16被告:他這樣子我怎麼打阿! ││17:03:17諶啟天:好我們現在放開你,你現在讓你打電話反正我們不會││ 讓你跑。 ││17:03:20被告:神經病。 ││17:03:21王健霖:你剛剛說什麼! ││17:03:22(王健霖將被告抓住,準備後續壓制動作) ││17:03:22諶啟天:好了好了欸~ ││17:03:23被告:哦~ ││17:03:25被告:阿~~~ ││17:03:26被告:阿~~~(被告遭王健霖壓制在地) ││17:03:28王健霖:我告訴你,現在涉嫌妨害公務依法逮捕你。(被告遭││ 王健霖壓制在地) ││17:03:32王健霖:趴著!(被告被王健霖壓制在地) ││17:03:33被告:哦~好痛喔! ││17:03:34王健霖:趴著! ││17:03:36被告:很痛欸! ││17:03:37諶啟天:好配合一點配合一點! ││17:03:38被告:阿~~嗚! ││17:03:43(被告起身) ││17:03:46被告:你幹嘛~! ││17:03:47諶啟天:好你不要跑你不要跑。 ││17:03:48被告:我沒有跑阿 ││17:03:49諶啟天:你現在來跟我們配合,跟我們所內配合一下好不好,││ 不要那麼激動。 ││17:03:53王健霖:放開! ││17:03:53被告:我說我要打電話。 ││17:03:55諶啟天:我們會讓你打我們會讓你打,你先配合一下。 ││17:03:57王健霖:放開! ││17:03:57諶啟天:配合一下哦你先配合一下。 ││17:03:58被告:你先給我放手! ││17:04:00諶啟天:不要那麼激動吼。 ││17:04:03被告:我眼鏡有壞掉喔! ││17:04:05王健霖:我告訴你不要靠近有沒有聽到! ││17:04:07被告:那你先放手! ││17:04:08被告:你放一隻手!(畫面顯示被告以左手抓住王健霖之左手││ ) ││17:04:10諶啟天:小姐我們現在逮捕你。 ││17:04:11王健霖:現在逮捕你! ││17:04:12諶啟天:我們逮捕你,我們依法逮捕你吼,依我們執法逮捕你││ 吼盤查身分吼因為你現在涉嫌…。 ││17:04:16(王健霖準備將被告上銬) ││17:04:20王健霖:我告訴你現在涉嫌妨害公務,於逮捕時得行使3項權 ││ 利,一、保持緘默無須違背意思自由而為陳述。 ││17:04:26被告:你不要跟我講廢話! ││17:04:27王健霖:二、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 ││17:04:28被告:你不要跟我講廢話! ││17:04:29王健霖: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 者,得請求之。 ││17:04:36王健霖: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17:04:36被告:我想請問一下,我如果眼鏡壞掉了話…(後語意不清)││17:04:37王健霖:依據提審法第1 條人民對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 ││ 捕或拘禁時。 ││17:04:40諶啟天:(和王健霖同時發話難以辨認講話內容) ││17:04:40王健霖: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之地方法院申請提審。 ││17:04:48諶啟天:好了好了啦,快點我們要逮捕你了啦。 ││17:04:45(被告抗拒上銬) ││17:04:50諶啟天:好不好,不要抗拒了。 ││17:04:52王健霖:(說話聲音含糊,不解其意) ││17:04:54被告:我現在眼鏡壞掉等下不能沒辦法騎車喔。 ││17:05:00諶啟天:小姐你這樣抗拒…。 ││17:05:01王健霖:我告訴你不要在抗拒囉。 ││17:05:02諶啟天:我們等下會有更多警察過來喔好啦你放心啦你不用擔││ 心我們不會對你怎麼樣啦我們只是把你帶回所內盤查││ 一下啦好不好。 ││17:05:08王健霖:你要打我等下給你打。 ││17:05:09被告:我跟你回去你叫他放手。 ││17:05:11諶啟天:蛤! ││17:05:12被告:我跟你回去你不要。 ││17:05:13諶啟天:沒有,我們要把你先上銬啦。 ││17:05:15被告:我為什麼要…那你先銬我一隻手就可以。 ││17:05:17諶啟天:不行我們銬要銬兩隻阿,要有(不清楚)。 ││17:05:20被告:那等一下要怎麼回去! ││17:05:20被告:為什麼要跟你去! ││17:05:21諶啟天:蛤! ││17:05:22被告:為什麼要跟你去! ││17:05:23諶啟天:我們,我們現在要去辦你妨害公務啦好不好。 ││17:05:25被告:沒有你等一下先回答我為什麼要怎樣要跟你去! ││17:05:28諶啟天:什麼什麼跟你去! ││17:05:29被告:你現在不是要帶我去所裡嗎! ││17:05:31諶啟天:我們會派載派出所,我們會車把你帶回去。吼,我們││ 我們會把你車停在路邊。 ││17:05:37諶啟天:你現在你你你因為事實已經造成這樣子了你你你剛剛││ 場面已經搞得太難看。 ││17:05:41諶啟天:你現在涉嫌侮辱公務人員了好不好,你現在罵人了好││ 不好。好啦…。 ││17:05:46被告:我說神經我有說病嗎! ││17:05:47諶啟天:阿不管啦我們就是我們就是只能交給檢察官來處理了││ 好不好! ││17:05:53諶啟天:回去盤查身分啦,配合一下好不好,不會對你怎麼樣││ 。 ││17:05:57諶啟天:我們會有同事過來,稍等一下不要激動,你想要你想││ 要怎麼處理都可以,看你有什麼意見想要表達都可以││ 。 ││17:06:06(王健霖:兩三洞兩三么呼叫) ││17:06:12(對講機:收到) ││17:06:14(王健霖:淡金新市二,一台巡邏車有妨害公務,現行) ││17:06:15被告:麻煩你把我摩拖車拉起來,謝謝。 ││17:06:19(兩三么麻煩需要重複一下) ││17:06:22(王健霖:淡金新市二,一台巡邏車,妨害公務現行犯) ││17:06:26(諶啟天準備將機車扶正) ││17:06:27(對講機:收到) ││17:06:38(諶啟天將機車扶正) ││17:06:51(諶啟天將機車架完中柱) ││17:06:59(諶啟天結束扶正機車) ││17:07:00被告:先生麻煩你撿我的帽。 ││17:07:22(六洞F六洞F兩三洞呼叫) ││17:07:31(學長可以麻煩抬頭看一下巡防車嗎!) ││17:07:51被告:喂!(聲音太小無法理解內容) ││17:08:01(支援警員到場) ││17:08:08(路人經過) ││17:08:17(路人折返) ││17:08:18路人:警察大人辛苦啦(台語)! ││17:08:23路人:(太小聲聽不清楚) ││17:08:26(被告撥打電話準備接通) ││17:08:34被告:喂!老闆娘阿霞還在嗎! │└────────────────────────────────┘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1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