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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6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5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靖亞具 保 人 偕嫚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執行案號:107 年度執字第4964號,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偕嫚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靖亞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審理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刑保工字第87號),經具保人偕嫚真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是爰依刑事訴訴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

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

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105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5

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251 號、106 年度訴字第24號案件審理中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保工字第87號,見本院卷第3 頁)在卷可佐。嗣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 年8 月、1 年4 月(27罪)、1 年2 月(2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惟迨執行之際,聲請人按被告之戶籍地、陳報之居所地「宜

蘭縣○○鎮○○路○ 巷○○號」、「新北市○○區○○路○○○號10樓之8 」、「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

2 樓」為傳喚、並拘提或囑託拘提到案執行均未果,並對具保人之戶籍地、陳報之居所地「臺北市○○區○○路0 段00

0 巷0 弄0 號2 樓」、「新北市○○區○○路○○○ 號10樓之

8 」函知如逾期未偕同被告到庭接受執行得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情,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該署士檢貴執寅107 執4964通知、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 年11月9 日宜檢定律107 執助420 字第1079020967號函暨附件拘票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10月24日北檢泰典107 執助1633字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拘票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11月13日新北檢兆竹107 執助4236字第348399號函暨附件拘票報告書(見本院卷第4-18頁)在卷可查,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顯見被告確已逃匿,依據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林妙蓁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美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8-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