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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敬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敬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敬翔因犯偽造印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1條第5 款並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偽造印文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6 年9 月19日)前所為,就附表編號3 所示案件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一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印文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104 年6 月16日13時35│105年8月2日 │106年7月26日 ││ │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 │ ││ │96小時內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 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 │字第4421號 │字第1988號 │第11383號 │├───┬────┼──────────┼──────────┼──────────┤│ │法 院│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4571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892 │106 年度審簡字第1220││ │ │ │號 │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14日 │106年8月28日 │106年12月29日 │├───┼────┼──────────┼──────────┼──────────┤│ │法 院│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確 定├────┼──────────┼──────────┼──────────┤│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4571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892 │106 年度審簡字第1220││判 決│ │ │號 │號 ││ ├────┼──────────┼──────────┼──────────┤│ │判 決│106 年9 月19日 │106年10月3日 │107年2月22日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7 度執字第││ │第15260 號 │第6055號 │1545號 ││ ├──────────┴──────────┤ ││ │編號1 、2 部分已經士林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 │ ││ │15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