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08號聲 請 人即告訴代理人 宋一心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侵訴字第12號),聲請拷貝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0六年度侵訴字第十二號案件卷附檢察官於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訊問被害人A1女過程之錄音、錄影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被害人A1女(姓名年籍詳卷)於檢察官偵查中民國106 年2 月22日訊問時之供述內容,聲請轉拷上開檢察官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271 條之1 ,於具有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準用之。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電子掃描、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或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轉拷交付上揭檢察官製作被害人A1女偵訊筆錄時之訊問過程錄音、錄影光碟,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伯文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意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