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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8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31號聲 請 人即 受刑 人 王永興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一行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理由欄二第八行關於「縮刑期滿日為111 年5 月7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縮刑期滿日為111 年4 月21日」。

理 由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螢幕列印1 紙可憑,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聲請人聲請更正,即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18-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