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裕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陳樹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呂曼蓉律師被 告 劉振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裕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時之原告裕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台公司),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0日與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投資公司)合併,合併後裕台公司為消滅公司,中央投資公司為存續公司,此有經濟部104 年9 月10日經授商字第10401175290 號函及所附裕台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合併契約書之變更登記表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107 年度訴緝字第28號卷第193 頁至第202 頁),是自應由中央投資公司承受訴訟。本件既尚無人向本院聲明由中央投資公司為裕台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法 官 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翠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