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張進興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4月30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08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原告張進興對被告陳再成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0
1 號侵占案件,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認該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於民國
108 年4 月30日以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5 號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前揭法律規定,該裁定不得抗告,茲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誤寫為上訴),為法律所不許,揆諸前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俞婷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秉芳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