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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金重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國帥選任辯護人 蔡旻哲律師

陳彥佐律師詹豐吉律師被 告 王麗君第 三 人 中華國際資產開發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朱克立第 三 人 王麗莎

陳梅花李祖嫻(原名:李唯萱)陳彥均嚴以浩林美億陳威輯侯翔文楊孟璁林于珣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107 年度偵字第14307 號、第1451

6 號、第14517 號、第14518 號、第14519 號、第14520 號、第14521 號、第14522 號、第15295 號、第16568 號、第16737 號、第16807 號、第18358 號、第18360 號、第18361 號、第1836

2 號、第18363 號、第18472 號、第18720 號)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國帥對附表「登記所有權人」欄所示之人,就同附表各編號所示不動產,因借名登記契約法律關係所生債權,均應予扣押。

理 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定有明文。

考其立法意旨,係配合於民國104年12月30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4項及第38條之1第3項新增沒收不能或不宜執行時,應追徵其價額之規定,為預防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必要時應扣押其財產。基於強制處分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考量,乃新增以保全追徵為目的之扣押規定。又扣押裁定之審核,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不以嚴格證明為必要。

二、經查,被告陳國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正由本院審理中,依現存卷證資料,被告陳國帥涉犯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罪嫌重大。另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陳國帥所參與取得被害人移轉之不動產共計22筆,且被告已將上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而向第三人借款總計達2 億8,030 萬元(見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不動產欄、借款及抵押設定欄所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4 項,被告上開詐得房屋及設定抵押取得之款項,均為被告陳國帥所涉本件犯罪不法所得之範圍。又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雖分別登記於附表所示登記所有權人名下,惟依被告陳國帥於偵訊時所供述,附表所示不動產均為其所購買,僅係借名登記於附表所示登記所有權人名下等語(見卷17第26頁至第27頁),並有扣案之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狀可資佐證,足證被告陳國帥與被告王麗君、第三人中華國際資產開發有限公司、王麗莎、陳梅花、李祖嫻(原名:李唯萱)、陳彥均、嚴以浩、林美億、陳威輯、侯翔文、楊孟璁、林于珣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確實存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

三、再『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是被告陳國帥涉犯上開罪嫌,既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等所涉犯罪不法利得之範圍,業如前述,本件雖尚待審理、調查及辯論,始能終局確認被告所得支配之不法利得範圍,而為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之宣告,然為預防被告陳國帥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而有在追徵價額內扣押被告之財產(即保全追徵)之必要。再審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於偵查中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扣字第13號裁定扣押,然就被告陳國帥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上開登記所有權人,因借名登記契約所生債權債務關係,則尚未據扣押。被告亦於本院109年3 月5 日審理時自承:我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不動產都沒有處分,也沒有與他人簽訂協議等語。揆諸前揭說明,被告陳國帥對上開登記所有權人因借名登記契約所生債權,為將來可能對於被告宣告沒收而追徵其價額之標的,而有予以扣押之必要,且其扣押之範圍(數額)核與比例原則相符,並無過度扣押而侵害被告陳國帥產權之情事,爰裁定予以扣押,被告陳國帥應不得任意解除、終止與上開登記所有權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借名登記契約,亦不得任意移轉借名登記契約所生債權予其餘第三人;上開登記名義人亦不得任意向被告或其餘第三人清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及第13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法 官 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翠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附表:

┌─┬────┬───────┬─────────┬──────────┐│編│登記所有│門牌 │建號(權利範圍) │坐落地號(權利範圍)││號│權人 │ │ │ │├─┼────┼───────┼─────────┼──────────┤│一│中華國際│臺北市○○區○○○○區○○段○○段 │○○段0小段00地號( ││ │資產開發│○○路0 巷00號│00000號(全部) │76/ 10000 )、00之1 ││ │有限公司│0 樓之0 │ │地號(76 /10000 ) │├─┼────┼───────┼─────────┼──────────┤│二│王麗莎 │臺北市○○區○○○○區○○段○○段 │○○段0小段00地號( ││ │ │○○路00巷00號│00000號(全部) │83/10000) ││ │ │0 樓之0 │ │ │├─┼────┼───────┼─────────┼──────────┤│三│王麗君 │臺北市○○區○○○○區○○段○○段 │○○段0小段000地號(││ │ │○○路0段20號2│00000號(全部) │103/10000) ││ │ │樓 │ │ │├─┼────┼───────┼─────────┼──────────┤│四│陳梅花 │臺北市○○區○○○○區○○段0小 │○○段0小段000地號(││ │ │○○路0段000巷│段00000號(全部) │173/10000) ││ │ │00弄10之1號 │ │ │├─┼────┼───────┼─────────┼──────────┤│五│中華國際│臺北市○○區○○○○區○○段○○段 │○○段0小段000號(1/││ │資產開發│○街000 號0樓 │00000號(全部)、 │5)、000號(1/5)、 ││ │有限公司│ │00000號(1/5) │000 之0號(1/5 ) │├─┼────┼───────┼─────────┼──────────┤│六│中華國際│臺北市○○區○○○○區○○段○○段 │○○段0小段000號(67││ │資產開發│○○路000 號0 │000號(全部)、000│2/100000) ││ │有限公司│樓之1 │0 號(000000/1000 │ ││ │ │ │00000) │ │├─┼────┼───────┼─────────┼──────────┤│七│李唯萱 │臺北市○○區○○○○區○○段○○段 │○○段0 小段000號( ││ │ │○街00號0 樓之│0000號(全部)、 │328/10000 ) ││ │ │0 │0000號(328/10000 │ ││ │ │ │) │ │├─┼────┼───────┼─────────┼──────────┤│八│中華國際│新北市○○區○○○○區○○段00000 │○○段000號(51/1000││ │資產開發│○路000號 │號(全部)、00000 │0) ││ │有限公司│ │號(611/10000 )、│ ││ │ │ │00000 號(293/1000│ ││ │ │ │0) │ │├─┼────┼───────┼─────────┼──────────┤│九│陳彥均 │新北市○○區○○○○區○○段○○○○號│○○段000號(114/100││ │ │○路0 之0號 │(全部)、0000號(│00)、000號(114/100││ │ │ │88/10000)、0000號│00)、000號(114/100││ │ │ │(1778/10000) │00)、000號(114/100││ │ │ │ │00) │├─┼────┼───────┼─────────┼──────────┤│十│嚴以浩 │新北市○○區○○○○區○○段○○○○號│○○段000號(241/100││ │ │○街000 之0 號│(全部) │00) ││ │ │0 樓 │ │ │├─┼────┼───────┼─────────┼──────────┤│十│林美億 │新北市○○區○○○○區○○段○○○○號│○○段00之0號(1/5)││一│ │○路000巷00弄0│(全部) │ ││ │ │號4樓 │ │ │├─┼────┼───────┼─────────┼──────────┤│十│陳威輯 │新北市○○區○○○○區○○段○○○○號│○○段000號(55/1000││二│ │○路0 段000 號│(全部)、5062號(│0) ││ │ │00樓 │52/10000)、5063號│ ││ │ │ │(230/10000) │ │├─┼────┼───────┼─────────┼──────────┤│十│侯翔文 │新北市○○區○○○○區○○段○○○號 │○○段000號(202/100││三│ │○路000 之0 號│(全部)、000號( │00) ││ │ │0 樓 │226/10000) │ │├─┼────┼───────┼─────────┼──────────┤│十│楊孟璁 │新北市○○區○○○○區○○段○○○號 │○○段000號(1/5)、││四│ │○路0段000巷0 │(全部) │000號(1/5) ││ │ │號0樓 │ │ │├─┼────┼───────┼─────────┼──────────┤│十│林于珣 │臺北市○○區○○○○區○○段○○段 │○○段0小段000號(32││五│ │○○路0段000巷│00000號(全部)、 │/10000) ││ │ │0弄00號0 樓 │00000號(80/10000 │ ││ │ │ │) │ │├─┼────┼───────┼─────────┼──────────┤│十│陳梅花 │新竹市○○路00│○○段0000號(1/96│○○段000之00號(1/9││六│ │0巷00弄00號 │) │6) │├─┼────┼───────┼─────────┼──────────┤│十│陳梅花 │新竹市○○路 │○○段0000號(1/96│○○段000之00號(1/9││七│ │000 巷00弄00號│) │6) │├─┼────┼───────┼─────────┼──────────┤│十│陳梅花 │新竹市○○路00│○○段0000號(全部│○○段000之00號(全 ││八│ │0 巷00弄000號 │) │部) │├─┼────┼───────┼─────────┼──────────┤│十│陳梅花 │臺北市○○區○○○○區○○段○○段 │○○段0小段000號(10││九│ │○○路000 巷00│00000號(全部) │7/10000) ││ │ │弄0號 │ │ │└─┴────┴───────┴─────────┴──────────┘

裁判日期:20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