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 告 陳姵君被 告 石曉雯訴訟代理人 周政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7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